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各部门向校内发文由校长办公室审核文稿的通知(2004-2-5 )
机关、直属各部门: 自2002年9月7日以来,我校发文实施了《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办法》(沪二工大[2002]57号)。该办法第十九条第10款规定,各部门向校内发文,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送分管校长签发后即可印发。根据运转情况看,目前部门向校内的发文存在行文较多、格式不规范等现象,为了进一步保证学校行政公文的质量,经校部研究,决定凡各部门向校内的发文(即紫头文)在分管校领导签发前,须报校长办公室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涉及其他部门事项是否协商并会签;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有关要求;行文内容是否妥当;行文文字表述是否正确等。经核稿需对文稿进行修改的,可退回行文部门进行修改后再报校办审核,分管领导签发。 二○○三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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