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事工作: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外事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我国政府有关外事工作的方针、政策,促进我校对外交流和国际化办学工作,加强统一领导,实施归口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事工作目标:形成多形式、多渠道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格局,扩大我校影响,服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成为促进教育交流的重要窗口和桥梁。

第三条 外事工作范围:
(一)年度外事工作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总结、外事经费预决算的管理;
(二)外籍专家聘请计划的制定、目标管理;
(三)以各种方式向国/境外派员进行考察、访问、讲学、研究、进修、参加国际会议的出国(境)管理;
(四)建立和发展与国/境外高等院校、学术机构及其他组织团体的交流合作关系,协议签订及履行管理;
(五)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
(六)接待国外、境外对我校进行的考察、参观、访问人士;
(七)协助院系办理短期访问学者、长期外教来校讲学的有关手续。
(八)其它涉外事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第五条 主管校领导负责计划项目及重要外事活动审核。

第六条 外事办公室(与校长办公室合署)是学校管理国际交流活动的职能机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代表学校行使管理职能、协调开展各项外事活动、提供政策指导和相关服务。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七条 校外事工作统一归口外事办公室。外事办负责统一负责对上级部门联络,向教育部、上海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及上海市教委等上级领导部门及时报告情况,为各院系对外交流活动提供服务。

第八条 其他职能部门协办、会办相关事务。

第九条 院系、部门是拓展对外交流活动、推进国际化办学的基础,也是贯彻执行学校国际交流发展规划的主体。鉴于外事工作的特殊性,必须坚持院系、部门各类外事活动报告制。各项对外交流事宜均需事先请示,事后报告,由外事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提交有关上级部门审核报批或备案。

第十条 港、澳、台事务参照上述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