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青年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育的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青年教师技术应用创新素质的培养力度,努力提高青年教师专业教育实践能力,根据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育的对象和期限
1、凡是大学本科或硕士研究生毕业进入本校任教,目前为助教职务,且入校前未参加过一年以上校外实际工作或生产实践的青年教师均应按照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育,期限为半年。
2、在进校前有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社会实践和企业生产实践经历的助教,如经历与现从事专业不对口的,也应按培训计划参加与本专业对口企业等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实践教育培训,期限可为3个月。
二、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育培训的途径与安排
青年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育培训应从实际出发,结合学科、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
1、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原则上应到企业生产第一线进行。理工类学科的青年教师可联系校外与专业相关企业的生产第一线或与我校有合作关系的企业或校企合作的培训基地进行专业实践;非工科专业的教师亦可到财经、管理等专业相应的企业单位进行挂职实践。
2、青年教师的社会、企业专业实践,提倡同所接受实践单位的合作研究、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等工作密切结合起来。
3、青年教师社会、企业专业实践教育列入校、院(中心、系部)两级教师培训计划。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原则上应由各院(中心、系部)进行具体安排,也可发动教师本人自行联系,再由组织认可并出面落实。
青年教师走出校门,面向社会和接受企业单位进行专业实践,必须与接受实践单位的职工同工作、同劳动、同学习,服从接受实践单位的管理和考核,做到结合专业进行工作实践,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开发和管理等环节,在实践中增强、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及其实际应用,以达到增强教师自身素质和水平,切实提高知识型高技能创新人才教育培养质量的目的。
三、管理措施及政策支持
1、青年教师参加社会、企业专业实践,是各院(中心、系部)教师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院长(主任)、总支书记(直属支部书记)及有关系、教研室负责人应共同参与制定和负责本部门青年教师参加社会、企业实践教育的计划实施,以及确定青年教师撰写调研报告主题和实践教育考核等工作。
2、按学校要求,各院(中心、系、部)对本部门应参加社会、企业专业实践的青年教师做出统筹安排,订出2007-2009年分期分批进行社会、企业实践教育的培训计划。培训计划一式两份,一份保存在院(中心、系、部),一份以电子文件形式递交人事处备案。
青年教师在专业实践期内,须完成不少于3000字的专题调研报告。实践期结束之前,本人还须写出不少于2000字的实践小结,填写鉴定表,内容应包括:思想方面:政治思想表现,劳动和工作态度、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受过何种表扬、批评等;业务方面:专业基础理论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如何,做出了哪些成绩,哪些方面具有创新点,有哪些合理化建议。专业实践由接受单位的基层组织进行评议,评议对象的院(中心、系、部)领导派人参加。评议采取座谈会、个别听取意见等形式,最后由接受单位做出鉴定意见。学校或学院(中心、系、部)对成绩突出者给予表扬、奖励,见习报告、鉴定等存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聘任、定级的重要依据。
3、对本年度安排落实专业实践单位的青年教师名单及接受单位的具体安排落实内容,要列成计划,在每学年结束前1个月报人事处。青年教师参加专业实践期间,各学院(中心、系、部)应对青年教师加强指导,严格要求,定期检查,认真考察,热情关心和帮助。
4、青年教师参加社会实践规定的期限,可根据工作需要分期完成,合并计算。
5、青年教师参加社会、企业专业实践作为申报讲师职务的必要条件。
6、对参加社会、企业专业实践而考核达不到要求者,要重新安排下一轮的实践培训,并对其延长申报讲师须具备的年限。
7、为了加强领导,学校成立教师专业技术实践能力建设项目审定小组。职能部门要制订总体培训计划和研究、协调支持政策,定期组织召开教师参加专业实践的经验交流会,推介学院(中心、系、部)专业实践培训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以切实推进教师专业实践培训计划的实施。
8.脱产青年教师根据学校专业实践培训计划安排参加社会、企业专业实践,其脱产期间的校内教学工作量津贴,由学校参照相应职务坐班人员的津贴标准予以发放。
四、其他
1.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2.  本实施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批准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