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扩大对外交流合作,加快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加强学校公派出国人员的管理,促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根据有关政策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使选派工作有利于学科专业建设,有利于加速培养学科专业带头人, 有利于学校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2. 重点支持重点学科建设、教学高地建设的人才培养,优先选派师德优良,在教学、科研工作中勇挑重担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3. 实行“个人申请,部门推荐,专家评议,公开竞争, 择优选拔,签约派出”的办法。
第二条 选派对象及要求
热爱祖国,诚实守信,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业务能力强,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骨干,并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具有博士学位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一年以上,或具有硕士学位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需在本校工作五年以上。
2. 选派审定时年龄一般不超过 45 足岁。
3.外语合格,或经历短期培训即能用外语进行有关学科专业的学术交流。
4. 身心健康,符合出国学习工作的规定标准。
第三条 选派程序
1. 个人申请。申请人可向学校人事处领取并按规定如实填写《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后递交所属部门。
2. 所属部门推荐。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所属部门在《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表》上填写推荐意见,并将填写好的《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申请表》、《学校公派出国 ( 境 ) 人员审批表》和《基层单位推荐意见表》以及两位同行专家推荐信一并报学校人事处。
3. 学校选拔。学校成立由人事处和外事办公室牵头的选拔工作小组,对申请者进行面试, 综合申请者材料、基层单位推荐意见、专家推荐信,以及面试结果,提出选拔意见,最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定。人事处根据校长办公会决定向被选定人员颁发《公派出国对外联系通知书》。
4. 对外联系。公派出国(境)人员应在接到《公派出国对外联系通知书》之日起一年内,根据工作计划安排,自行联系国(境)外接收单位,超过一年未能联系到国(境)外接收单位者,公派出国(境)资格将视为自动放弃,随后的公派出国手续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第四条 公派出国(境)期限
公派出国(境)期限为半年。
第五条 资助经费范围及方式
1.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的护照费、签证费、本人自居住地(或工作单位)至国际机场往返一次的交通费、以及往返国际旅费(按实计)由学校支付。
2.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基本生活费(按学校同意资助的时间范围)参照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有关规定由学校支付。
3.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出国前,学校先将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基本生活费的50%以人民币输入到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银行卡中,待公派出国(境)人员回国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后,学校再将其余生活费以人民币输入到公派出国(境)人员的银行卡中。
4.本条第一款的费用,凭发票经人事处长签字,按学校财务规定到财务处报销。
第六条 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1.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规定的派出期限内,享受职务工资、工资津贴、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津贴和补贴等,停发学校自行制定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2. 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只保留公职,停发职务工资、工资津贴、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津贴和补贴等,停发学校自行制定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3.按期回国的公派出国(境)人员,从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 恢复执行学校自行制定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等。
4.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回国的公派出国(境)人员,从到校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之日起, 恢复执行学校自行制定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等,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津贴和补贴等。
5.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停发的学校自行制定的各类津贴、补贴和奖金等,停发的职务工资、工资津贴、以及地方政府制定的各类津贴和补贴等,回国后一律不再补发。
第七条 回校报到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按期(含经批准的延长期)回国后,须在两周内到人事处、外事办公室和所属部门报到,填写《回国人员登记表》,并将因公护照交外事办公室。
第八条 管理与考核
1. 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必须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出国(境)机票一经确认,本人须将确切离境日期通知校人事处、外事办公室和所属部门。
2.公派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前,所属部门领导应对其明确出国学习和工作的目的、任务、并提出严格的要求,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等方面的教育。
3.公派出国(境)人员到达目的地后,在两周内通过信件或电子邮件等向人事处、外事办公室和所属部门汇报情况一次,并告知境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以便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后每两个月与人事处、外事办公室和所属部门联系一次,汇报学习和工作情况;回国后两周内向学校人事处、外事办公室和所属部门提交出国(境)书面小结,由所属部门安排作专题报告和于规定的时间内在核心刊物上发表相关的论文,并至少为本校学生开设一门双语课程;以上要求均作为公派出国(境)人员年度考核的内容。
4.公派出国(境)人员不得变更出国(境)国别、人员身份,一般不延长在外停留期限。自行变更出国(境)国别、人员身份或逾期不归者按聘用合同及出国(境)协议规定解除聘用合同。
5. 如确因学习或工作需要,可在原定出国(境)期满前两个月内书面向人事处申请延期。延期最长时间为六个月,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九条 其他
1.学校其他中青年骨干人员的公派出国(境)选拔与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2.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试行。
200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