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200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选拔任用优秀干部的工作机制,建立一支优化、精干、高效的处级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坚持领导干部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没有经过民主推荐的不提出,没有经过考察及考察材料不全的不讨论,集体讨论多数不同意的不通过,没有任前公示听取意见的不任命。

 第三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符合把中层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全心全意为全体师生员工服务,具有管理决策、组织协调和指挥实施的能力,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合理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根据我校干部队伍的实际情况,在党委领导下选拔任用处级干部,采用选举制、聘任制、公开招聘制与任命制相结合的办法。凡个别处级岗位缺额,一般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选拔任用。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处级干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自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上坚定,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规,认真贯彻和落实学校党政各项决议和任务。
(二)、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以主要的精力投入党政管理和领导工作,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有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学历和专业知识,有改革创新的精神,工作实绩突出,得到群众公认和拥护。
(三)、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和权利。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四)、公道正派,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协调,团结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处级干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对所选拔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的工龄。
(二)、由处级副职提任正职,一般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正科提任副处,一般要在正科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必须有三年以上的党龄。
(三)、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教务处、科研处、高教所、图书馆、各学院院长等部门的正职,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处级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不受学历、职称以及干部工作经历的限制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六)、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均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为一年(不包括选任制干部)。
(七)、身体状况能胜任所聘岗位的工作。

第三章 选拔任用程序
 第七条:选拔任用处级干部的程序是:民主推荐、领导提名、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民主推荐处级干部人选时,应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范围,在相应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领导和组织举荐相结合的方式,并注意听取原任领导的推荐意见。推荐情况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汇总,考察人选一般从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对象中产生。

 第九条:领导提名。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领导从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对象中提出考察对象名单。中层单位的正职由分管校领导征求党政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名;副职由正职经征求分管党政领导和同级党组织意见后,由正职提名。一般情况下,提名应注意在后备干部中考虑,人数应为拟任职数的1.5到2倍以上。交流使用的干部应由组织部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提名。

 第十条:组织考察。由党委分管书记负责、党委组织部实施对提名对象进行考察。考察中层干部必须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考察形式为个别谈话、民主评议、民意测验等,广泛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十一条:任前公示。校党委在研究并初步决定拟选拔任用的人选后,由组织部根据党委初步决定,发布任前公示通知。

 第十二条:校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必须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在听取组织部门考察情况及公示情况汇报后,到会人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之后,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到会领导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决定。有较大意见分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十三条:在讨论或表决中,如果原拟人选被否定,应重新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人选,不能临时动议讨论决定干部的任用。

 第十四条:校长助理、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人事处长、财务处长、监察室主任和审计处处长在任命前,须征求市教育党委同意,并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有关请示、报批手续,任命后抄报市教育党委组织处备案。

 第十五条:各院系、机关部门的党总支及校工会、校妇委、校团委等群众组织中的负责人,按照有关章程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

 第十六条:公开招聘处级干部的程序是:公布选拔岗位和任职条件、公开推荐报名与资格审查、组织考察、任前公示、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七条:经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任免的中层干部,党务系统的干部由党委签发任免文件,行政系统的干部由校长签发任免文件。

 第十八条:经党委会讨论决定任免的处级干部,在公布决定前,由校领导与其谈话(包括廉政谈话内容)。一般情况下党务系统处级干部由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负责谈话;行政系统处级干部由校长或分管副校长负责谈话。各院系主任由校长负责谈话。

 第十九条:各学院和机关部门的党总支及群众团体的处级干部的任期按各自的章程确定;其余处级干部的任期均为三年。

第四章 干部交流
 第二十条:为进一步调动处级干部的积极性,培养干部多方面的工作能力,处级干部实行交流制度。

 第二十一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部门同一岗位任职时间超过二届(六年);因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二十二条:交流的方式:处级干部的交流可根据工作和培养干部的需要分为党群干部之间的交流;行政干部之间的交流;党政干部之间的交流;校部职能处室干部与学院干部之间的交流等方式。

第五章 干部待遇、考核与日常管理
 第二十三条:处级干部经党委讨论决定岗位或职级后,从下一个月起享受所任岗位或职级的待遇。试用期内享受该岗位的一切待遇。

 第二十四条:任期不满一届的处级干部一般改任原职级调研员,由学校统一安排或继续在原部门安排工作。改任调研员的,不占部门处级干部职数和部门编制。

 第二十五条:因年龄或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双肩挑”处级干部(指原来从教师岗位上提拔的),其退出现职领导岗位,转到业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的,应给予一定时间的学术假。凡任职期限满六年以上,可享受学术假一年;凡任职期限满三年以上,不满六年,可享受学术假半年。学术假期间处级干部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原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因工作需要调到经济实体工作后,保留其原干部职级,但不以此作为确定其在经济实体所在岗位的级别。因工作需要由经济实体调到党政管理部门工作的干部,按新任岗位或职级享受有关待遇。

 第二十七条:对处级干部的考核分日常与年度工作考核。日常考核每个任期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具体按《处级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新上岗的处级干部在试用期内实行一年跟踪考核,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向本人反馈考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处级干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组织部具体负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干部实行任职回避制度。回避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属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关系。有以上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学校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或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及组织部在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凡涉及到本人及其亲属的,当事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条:纪委(监察)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实行检查监督。组织部在提请党委讨论决定前,应征求纪委(监察)的意见,纪委(监察)应提供书面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上级组织精神不符,以上级组织精神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
                                      200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