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教职工聘任工作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聘任原则
1、坚持领导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选聘处级干部。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建立干部能上能下、能高能低、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
3、坚持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原则。
4、坚持聘任与考核挂钩的原则。
5、坚持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所有处级干部须竞聘上岗或实行公开招聘的办法选拔任用(选任制干部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任或调任)。
二、聘任范围
1、以下处级干部岗位面向全校教职员工招聘:
⑴、总校各部、处、室、馆、中心等部门处级岗位;
⑵、各学院、实训中心、体育部、中专部处级岗位;
2、各党总支、各群众团体处级岗位(按有关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任或调任)。
三、工作程序
本次处级干部的聘任按以下程序进行:
1、公布岗位。根据机构设置数和处级干部职数,在全校公布聘任范围内所有处级干部岗位及任职条件。先聘各部门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后聘各部门副职。
2、自荐他荐。本次聘任采取个人自荐、群众推荐、领导或组织举荐的方式。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对具体岗位的应聘申请书并交到组织部。也可由群众、主管领导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合适人选。
3、资格审查。由组织部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的规定,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确认其任职资格。
4、应聘评议。由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部分教职工代表组成评议小组,听取应聘人员竞聘述职,填写测评表,对应聘人员作出客观、公正的基本评价。
5、拟聘提名。对各部门正职(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由分管校领导征求党政主要领导意见后,提出拟聘人选;各部门副职由各部门正职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后,提出拟聘人选,经党委会讨论同意后,确定拟聘人选。
6、组织考察。对确定的拟聘人选,由党委分管书记负责,组织部具体实施考察工作。
7、听取意见。根据党委确定的拟聘人选,组织部应征求纪委的意见,纪委应提供书面材料。
8、任前公示。校党委在确定拟聘人选后,由组织部根据党委决定,对拟聘人选发布任前公示通知。
9、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党委会根据组织部考察意见、任前公示情况和纪委的意见,对拟聘人员按校党委有关文件规定形成决定。
10、分别聘任。党务系统干部(含选任制干部)由党委行文聘任或任命,行政系统干部由校长行文聘任。
11、聘任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财务处长、审计处长等岗位的处级干部,任命前需征得教育党委同意,任命后抄报教育党委组织处备案。
四、聘任期限
处级干部聘任的任职期限均为三年(从2002年7月1日起到2005年6月30日止)。
五、任职资格
1、凡应聘处级干部岗位的人选必须具备《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2、凡任职期限不到三年的处级干部(男同志57岁以上,即1945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同志52岁以上,即1950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实行退养。
六、干部交流
为进一步调动处级干部的积极性,培养干部多方面的工作能力,本次处级干部聘任将实行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比例不低于处级干部总数的20%。
七、聘任待遇
1、处级干部(含低职高聘人员)一经聘任享受《上海二工业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暂行办法》第五章所规定的有关待遇、及其他相关待遇。
2、对聘期不足一期的处级干部(男同志57岁以上,即1945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同志52岁以上,即1950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实行退养,其退养待遇按《退养人员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执行。
3、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领导职务的“双肩挑”处级干部(指原来教师岗位上提拔的),其退出现职领导岗位,转到教师岗位后,可享受学术假待遇。凡任职期限 满6年以上,可享受学术假一年;凡任职期限满三年(不满六年),可享受学术假半年。学术假期间,处级干部待遇不变。
4、对于高职低聘的处级干部,享受现聘职务的待遇。
5、对于未聘的处级干部,实行待岗制度。待岗期间,国家工资和上海市地方津贴全部按原先标准发放,此间如遇国家工资调整,按实增加;原校内津贴和岗位责任津贴不再发放;如重新上岗,享受现聘职务的待遇。
6、在聘用期内,聘用双方若违约,均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上岗聘用合同制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7、处级干部应聘到经济实体或后勤服务中心后,保留其原干部职级。聘用期间享受经济实体或后勤服务中心自定的有关待遇,国家调整工资时,按经济实体或后勤服务中心的规定增加工资。由经济实体或后勤服务中心应聘到学校其他部门的,享受新聘岗位和职级的待遇。
八、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
200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