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级干部聘任后有关待遇问题的若干意见
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学科及科以下干部聘任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科级干部转岗、高职低聘人员较多的情况,经党委研究决定,对现任科级干部;转岗、高职低聘的科级干部;专业技术岗位中的部主任、部副主任等职务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现任科级干部(含正、副科级;正、副主任科员)中担任实职的,其待遇相同;担任虚职的,其待遇应低于担任实职的科级干部。 二、在聘任中转岗或高职低聘的科级干部待遇: 1、保留原科级国家工资和上海市地方津贴,此间如遇国家工资调整,按实增加。但不属科级干部,不列入科级干部的管理范围。 2、对高职低聘的科级干部,校内津贴部分享受现聘职务的待遇。 三、专业技术系列中的部主任、部副主任,不属于管理系列,但其校内津贴,可参照管理系列中的相关待遇执行: 1、专业技术系列中的部主任,其校内津贴,参照管理系列中的正科级待遇。 2、专业技术系列中的部副主任,其校内津贴,参照管理系列中的副科级待遇。 四、应聘到经济实体或后勤服务公司的科级干部,保留其原职级。聘用期间享受经济实体或后勤服务公司自定的有关待遇。国家和上海市地方津贴增加时,按相应标准增加档案工资。 五、退养的科级干部,其待遇按《退养人员工资待遇的实施办法》执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组织部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人事处 2002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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