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管理:
关于在处级干部中实行任前公示制的实施意见(2002)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民主渠道,进一步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避免选人用人上的失误、失察,经党委讨论决定,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公示程序:学校处级干部任前公示一般在党委研究并初步决定拟选拔任用的人选后,由组织部根据党委初步决定,发布任前公示通知。

二、公示范围:凡经校党委研究并初步决定拟选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均实行任前公示。所有拟选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在全校范围内公示,要保证让了解公示对象的教职员工知情,以便广泛听取反映。

三、公示形式:由组织部起草公示通知,可在各学院、部、中心、机关各部、处、室、各直属部门中发布;可在各部门宣传栏张榜公布;可以会议形式在教职员工中宣布;可上学校校园网查阅。

四、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如实介绍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年龄、学历、简历、职称、现任职务、拟任职务、职级等基本情况。

五、公示时间: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公示期间组织部将设立联系电话,公示意见箱和来访接待室。学校教职员工可以通过电话、来访、来函等形式反映公示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匿名信一般不予受理)。公示结束后,组织部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应及时综合分析,必要时进行补充考察和调查核实,以弄清真实情况。

六、正确对待公示结果:凡群众反映的属一般问题或反映的问题虽较严重但查无实据的,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应正常实施;凡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应暂缓实施干部选拔任用方案;凡反映思想政治素质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且情况属实,要停止实施干部选拔任用方案,问题严重的还应移交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七、实行处级干部任前公示制是干部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为保证处级干部任前公示工作能正常有序地进行,组织部将建立教职员工来电、来访、来函工作责任制,由组织部长和分管干部工作的同志专门负责接待工作,组织部将设立公示举报记录本,专门用于记录与举报人的谈话、举报电话、信件的登记、摘要等有关内容,并落实专人严格管理。公示箱由专人负责开启。

八、对真实反映情况的,应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诬陷、借机打击报复公示对象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九、组织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的有关要求,严守保密纪律,保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对举报人的身份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有关情况,违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十、本实施意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实行,并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
                                    200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