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等文件精神,以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为进一步深化我校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完善我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本着有利于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有利于在实践中更加准确地识别和使用干部;有利于对不称职干部早发现、早帮助、早调整;现根据中央、市委、教育党委和学校党委的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试用期范围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提拔学校现职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处级调研员平级转任现职处级领导职务的;需选举产生的处级干部;提任处级调研员的;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试用期期限
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实行任职试用期的时间一般为一年,从党委讨论决定后开始计算。
三、试用期待遇
凡新提拔的处级干部,在任职试用期期间须履行任职岗位的职责,同时享受任职岗位相应的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学校各项津贴等其他福利待遇,并按任职岗位的要求进行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
四、考核和考察
任职试用期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对试用的处级干部进行考核和考察。
1、考核和考察的内容。了解试用期间的思想政治表现、组织领导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考核和考察对所任职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履行任职岗位职责的情况。
2、考核办法。试用期满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对试用期间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公开述职,接受有关教职工评议,并采用无记名方式,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民主测评(也可结合干部年终考核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工作)。
3、考察办法。试用期满后,由党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个别访谈的形式,对在试用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的考察,并提出是否正式任用的意见,提交党委讨论决定。
五、任用和免职
1、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为合格的,经党委讨论决定后,由组织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任职时间从试用之日算起。
2、试用期满,经考核、考察为不合格的,经党委讨论决定后,免去试任职务。属教师编制的,一般回教师队伍;属干部编制的,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
3、在试用期间因工作出现重大失误、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犯有严重错误等情况,不适宜继续试用的,经党委讨论决定后,可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其他
1、本实施意见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正式实行。
2、本实施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委员会
200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