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教育部和上海市教育党委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是学校教师队伍和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由学校党委委派到基层学院并接受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的专职或兼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德育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学校坚持高起点选聘、高品位培养、严要求管理、多渠道输送的原则,建立和健全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的有效运行机制、培养机制和管理机制,形成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专兼职结合的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

第二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基本条件与选聘

第四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应主要在品学兼优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和优秀中青年教师中选聘。选聘采取组织推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任职须具备以下资格和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治辅导员岗位工作,事业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政治坚定,思想过硬,作风优良,为人师表;
(三)一般应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四)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品学兼优、有学生干部经历的大学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优秀中青年教师,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科级以上职级的优秀管理干部;
(五)熟悉学生思想和心理特点,善于做学生思想政治工作;
(六)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七)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六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选聘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和学校人事处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人事处负责编制设置和人才引进工作,各学院负责具体聘任工作。
第七条  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由各学院根据需要,参照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自行在本学院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中选聘,并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
第八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一般按在校学生1:180的比例配备,兼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所带学生一般不超过50人,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任期一般为3-4年。

第三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岗位职责与要求

第九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须认真履行以下岗位职责: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全面实施以德育为核心,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的素质教育,开展以思想政治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学生德育工作,指导学生全面发展;
(二)深入学生,了解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势政策教育,道德法纪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成才就业等思想政治教育;
(三)重视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按照学校党、团组织的要求,抓好班级党团建设,发挥学生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团组织和团员的示范作用,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能力;
(四)组织协调社会教育资源,运用多种载体,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等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五)加强学风建设,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刻苦勤奋的学习精神,掌握学生的学习、出勤和考试情况,关心学生的实训、实习等实践教育环节;
(六)保持与学生家长、任课教师和学生公寓管理员的联系,经常深入学生课堂和学生宿舍,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和学生在社区的日常行为,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为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
(七)围绕校纪校风建设,教育学生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对违纪学生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做好安全和稳定工作,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八)负责学生的综合测评、品德评语、毕业鉴定以及奖学金申报和各类先进的推荐等日常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报到注册、入学教育、军训、体检、献血、勤工助学、助学贷款、就业等各项工作;
(九)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应承担“思想品德”、“形势政策”、“就业指导”或其他课程的教学及相关科研工作,并撰写有关学生工作的研究论文;
(十)完成校、院党政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实行坐班与值班相结合的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青年大学毕业生新任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在第一个任期内原则上应与学生“三同”(同吃、同住、同学习)。实行“三同”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应确保每周日至周四晚上在校内或学生社区内值班,负责夜间学生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承担“思想品德”、“形势政策”、“就业指导”等以外的其他课程教学或科研工作,每周占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4学时或校外进修每周占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
第十三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做到:熟悉所带班级每个学生的基本情况,建立特殊学生档案;每周至少三次深入到学生宿舍和学生班级、召开一次班干部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班会,每学期至少指导学生开展一次有特色的主题班会或主题团日活动、与所带班级各位任课教师联系2次以上,每年至少写一篇调查报告或工作论文。
第十四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在每学期开学前应根据学生工作部(处)和所在学院对学生工作的总体要求,制定所带班级的学生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平时应做好工作记录,学期末应对照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写出个人工作小结,学年结束时写出学年工作总结。

第四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是管理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主要职能部门,党委组织部、学校人事处应积极参与学生政治辅导员队伍的管理。
第十六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日常管理实行党委学生工作部与各学院党总支双重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党委学生工作部设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档案,各学院协助党委学生工作部做好档案记载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政治辅导员竞争上岗机制,对学生政治辅导员进行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和严格考核。考核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统一布置,以各学院党总支为主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工作态度、岗位工作量与工作实效相结合;
(二)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
(三)本人自评、辅导员互评、学生测评、学院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分值设定为100分,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考核。“德”占25%,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法纪观念、奉献精神和育人意识等方面;“能”占20%,主要包括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组织和管理能力、理论和政策水平及科研和创新能力等方面;“勤”占20%,主要包括事业心、责任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和服务意识等方面;“绩” 占35%,主要包括完成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效果等方面。
第二十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档。“优秀”等级的考核测评分须达到90分以上,且名额不得超过学生政治辅导员人数的20%;“合格” 等级的考核测评分须达到75分以上;“基本合格”等级的考核测评分为60-74分;考核测评分低于60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政治辅导员根据岗位职责、对照考核标准进行工作总结和自我测评,并填写考核表;
(二)学院领导、学院其他学生政治辅导员和所带班级的学生分别对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岗位工作进行测评,并填写考核表;
(三)学院按照本人自评权重系数0.1,学生政治辅导员互评权重系数0.1,学生测评权重系数0.4,学院领导考核权重系数0.4的比例计算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测评分,确定考核等级,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
(四)党委学生工作部对各学院上报的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照不超过20%的比例确定优秀等级学生政治辅导员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听取师生意见;
(五)党委学生工作部发文公布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其考核结果应认定为“不合格”:
(一)违法犯罪受到公安或司法部门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的;
(三)严重违背师德规范,学生反响响强烈的;
(四)所带班级出现较大责任事故,并负有一定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核优秀的学生政治辅导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实行离岗待聘。
第二十四条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学生政治辅导员评优、晋级、提职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按照学生政治辅导员人数10%的比例,在考核优秀的学生政治辅导员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  校级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的人选和优秀事迹由各学院上报,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核后,由党委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级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候选人选,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在校级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中择优推荐上报。

第五章  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待遇与发展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应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根据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发放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津贴。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考核情况发放学生政治辅导员“三同”津贴(一年按10个月计算)。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政治辅导员学习、培训、考察和奖励专项经费,定期组织学生政治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活动;参照校级先进标准,对优秀学生政治辅导员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先进称号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学校给予配套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在任期内,工作两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的学生政治辅导员,学校根据其学历情况进行重点培养,本科毕业的可申请进修研究生,研究生毕业、从事教学科研的,在任期结束后,学校优先推荐参加国内外学术进修,使其尽快成为教学科研骨干,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教师和管理干部业务进修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为学生政治辅导员的发展创造条件。经过考核,在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一任,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学生工作的,学校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和“两课”教师骨干进一步加以培养,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学校将认真安排。
第三十三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按下列条件进行职务评审,成绩突出的可破格晋升:
(一)本科毕业,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两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副科级,工作五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实绩突出,工作时间较长的,可定为副处级;
(二)研究生毕业,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一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副科级,工作四年,工作出色的,可定为正科级,工作实绩突出,工作时间较长的,可定为副处级。
第三十四条  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兼任思想政治课,在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应完成相应教学任务,没有教学任务但在工作中有研究成果的,可以评聘研究系列职称。
第三十五条  由管理岗位转为专职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的,可保留原有职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凡学校在册的正式教职工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均适用本条例;返聘或者外聘人员担任学生政治辅导员,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