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人事管理:
关于学生辅导员选聘培养和分流发展的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上海高校学生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制定学生辅导员选聘培养和分流发展的意见:

1、坚持学生辅导员的选聘标准,新进学生辅导员原则上应是中共党员,政治立场坚定,品行端正,具有奉献精神,有一定的学科专业背景,具备良好的思想工作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2、重视学生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坚持岗前培训、日常培训和骨干培训相结合,强化学生辅导员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和职业发展指导等方面的培训;支持和鼓励学生辅导员参加有关的国内外学术活动、攻读高一级学位或进修相关课程,具体实施办法参照教师和管理干部业务进修的有关规定。

3、学生辅导员可参加学校思想政治专业或其他专业的教师职务评聘。学生辅导员带班满工作量的,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可视为达标工作量,不满工作量的,可按比例折算成相应的教学工作量。

4、学校重视学生辅导员的发展,把学生辅导员队伍作为学校青年后备干部、党政管理干部、学科专业骨干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源头之一,对其中特别优秀者列入青年后备干部培养计划,推到学校重要岗位任职。学生辅导员行政晋级办法按照《学生辅导员职级的确定原则》进行。

5、在学生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一任,适合并愿意继续从事学生工作的,学校作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骨干和“两课”教师骨干进一步加以培养,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科研或其他工作的,学校将认真安排。

6、学院应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接收工作期满、适合并愿意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的学生辅导员,安排其一定时间的专业进修;接收非本学院转岗辅导员,学校按当年学生辅导员缺编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费补贴。

7、党政职能部门在聘任干部时,应优先从适合并愿意从事党务、行政工作的学生辅导员中选拔。机关干部转岗从事专职学生辅导员工作,学校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8、专职团干部和其他专职学生工作人员的选聘培养和分流发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