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校教职工进行考核,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化、规范化的基础工作, 为了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推动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进行,进一步强化对岗位责任制的检查与督促,正确评价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续聘、高聘、低聘、解聘、奖励、培训、辞退以及调整工作岗位和晋升工资等提供依据,现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和规定
1、考核对象为学校在编且在岗的教职工。
2、考核在每年度末进行,教职工在个人总结、群众评议、领导考核的基础上,做出年度工作评价。
3、教职工在岗工作超过半年的,参加年度考核;末超过半年的,在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4、教职工当年度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本年度考核;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教职工,暂不参加本年度考核,立案审查后如无问题,是否参加考核由部门提出意见,学校批准确定。
5、本年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可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及上处分的,其当年考核的等次为不合格。
6、从外单位调入本校工作不足半年的人员,由原单位提供有关工作情况的,可由考核部门综合情况提出拟定考核等次的意见。
7、公派出国人员本年度在国外时间超过半年以上者,原则上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其公派期间与学校保持正常联系,并能按时回国返校的,在其回国返校后,由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其在国外工作的表现确认其考核等次。
8、本人提出调动或辞职,已经学校领导批准,但年度考核时尚未办妥离校手续的,原则上应参加年度考核。
9、已办理退休手续(指在学年第一学期内),由于学期教学任务的原因,实际工作延用到第一学期结束的人员,本人提出,可参加年度考核
10、劳务输出以及外借类人员在合同期、借用期内的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必须按要求书写思想工作情况总结。其中履行合同或协议,按时缴纳费用的或其借用(服务)单位提供表现情况的,由有关管理部门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1、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2、考核标准以被考核人的职位、职责和应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
德、勤方面考核要注意被考核人的政治态度、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参加各项政治学习活动,履行岗位职责,教书、管理、服务育人,秉公办事、团结协作,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
工作实绩的考核,要以绩、能为主线,分别按教师、教辅人员、党政管理人员、工人等不同系列各有侧重地进行。
通过考核应较准确地反映本年度被考人的思想政治表现,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贡献大小等基本情况。通过考核要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为:
优秀:能自觉且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体现职业道德风范,熟悉业务,工作勤奋、踏实、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合格:能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努力,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基本合格:尚能遵纪守法、服从学校的工作安排和接受领导交予的任务,开展本职工作过程中无明显大的差错,履行岗位职责不够认真,工作成绩只能勉强视作一般的。
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徇私舞弊,严重违规违纪,群众反映大;工作责任心不强,延误重要工作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恶劣影响的;本人难以适应岗位职责要求,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或不服从学校工作的安排,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达不到应承担工作量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具体标准,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及业务等情况予以展开另作规定。
4、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各部门应掌握在参加年度考核人员数的百分之十以内,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批准,本年度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其优秀等次人数的比例可超过百分之十,但最多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工作考核不合格的部门,优秀等次人数比例则为百分之五。
三、组织领导、操作程序和要求
1、考核工作由各级主管领导负责,党政应密切配合。年度考核时,学校设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以及校工会负责人等组成。各学院、中心、部相应设立由主要行政领导为组长的考核小组。考核的日常事务工作由人事处负责。
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⑴根据本校的特点和要求制定本校年度考核的实施方案。
⑵组织指导、监督本校各部门年度考核工作.
⑶审议确定各部门上报的有关工作人员初拟考核等次和评议审核处级干部的工作及考核等次等。
⑷审核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不服从的复核申请。
2、年度考核以日常工作考核(考查或考察)为基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根据能级管理、逐级聘任的原则,实行两级考核。副处职务以上领导人员的考核工作分别按上级组织的要求和学校处级干部考核办法进行。其他人员的考核由部门负责,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主考人。年终考核,学院、中心、部和直属单位以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工作范围为基层考核单位,机关以部、处、室、馆、所为基层考核单位,机关党总支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优秀等次额数的分配协调工作。
3、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⑴被考核的工作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岗位职责或受聘任务书的要求,按考核内容和标准对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并填写《年度考核表》,参加考核的人员应在专题考核会上汇报年度工作和进行相互评议。
⑵主考人根据被考核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并结合其平时的表现以及本人的年度总结,在听取群众意见(对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以及其他被确定为重点考核对象,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和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
⑶各学院、中心、部和直属单位,由考核小组集体讨论拟定被考核人员的考核等次;机关各处室、部门不设立考核小组的,由部门主考人拟定被考人员的考核等次,拟定的考核等次情况汇总表须考核组长或主考人签名。各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拟定考核等次汇总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最后审定。处级领导职务人员的考核等次由组织部提交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评议审核,最后交党委会确定。
⑷考核的意见和结果要及时向被考核人反馈,《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上单位意见要同本人见面。被考核人员如有异议,可在十日内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书面申请复核,如对复核意见不服,可向党委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诉。
⑸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按时将《年度考核登记表》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等材料统一送人事处存档。送交的《年度考核登记表》和《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必须手续完备。《年终考核结果汇总表》由人事处负责填写报上级部门备案。
4、认真开展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是搞好聘用工作的前提,也是落实各项有关政策的基础。各级领导要坚持客观、公正、民主的原则,加强思想工作,认真抓好考核工作这一重要环节,规范操作,努力促进学校各项工作。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
1、教职工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确定合格以上等次的,按国家规定可正常晋升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
2、在国家规定予以晋升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准予学校3%人员可再晋升一个档次的职务工资名额中,将优先考虑在考核年度期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并有突出贡献或取得显著成绩者。
3、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各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增发年终一次性奖金。
4、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适遇晋升工资,学校可酌情予以延期晋升,延期内的增量工资不予补发。连续两个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5、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按国家规定不予正常晋升工资和调整职务津贴,可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低聘,调整岗位或低聘的,其工资待遇按新任工作岗位重新确定。
6、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应予辞退。
7、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尚未低聘的),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限应比正常的任职年限推迟,不合格年度之后的两年内,学校职能工作部门将不受理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事项。
8、属于参加年度考核范围而未经考核的人员,不予正常晋升工资。
五、本校各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单位)的考核办法并报人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