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内部管理,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生产)的正常秩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2、坐班制人员实行全日考勤,每天以八小时计算。
3、教师编制人员除上课日外,每周三下午及工作需要要求来校日均作考勤日。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4、无法正常上班的人员,应及时请假。并出具按一定管理权限和规定的有效假条或医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无上述有效假条证明者作旷工处理。
5、严格考勤管理。各学院、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格考勤,每月十八日前,将本学院、部门前一月的考勤情况如实汇总,由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无负责人签字一律视作无效),交人事处备考。
二、考核办法
1、出勤考核(教师考核参照同类人员执行)
【1】迟到:当月第一次,部门领导应予提醒,出现第二次扣当月绩效工资1/40,以此类推。
【2】早退:发现一次,扣当月绩效工资1/40,早退时间作事假处理。
【3】病假: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20,当月病假累计20天以上者,扣处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4】事假: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20,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
【5】工伤假: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40(非责任者除外)。
【6】旷工: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3,当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绩效工资、责任津贴。
【7】经批准脱产学习(进修)者,连续时间在一周以上的扣除1/4绩效工资,半个月以上的扣除1/2绩效工资,超过三周扣除3∕4绩效工资,当月不在岗的不发绩效工资。
2、处分考核(教师考核参照同类人员执行)
【1】停职检查:每天扣发绩效工资1/10元,5天以上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行政警告:停发两个月的绩效工资、责任津贴。
【3】行政记过:停发三个月的绩效工资、责任津贴。
【4】留校察看:停发绩效工资、责任津贴。
【5】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按以下办法处理:(1)受治安处罚者停发当月的绩效工资、责任津贴、校区补贴;(2)受收容审查或拘役者,停发当月的绩效工资、责任津贴、校区补贴,收审或拘役期间按缺勤处理(参照事假规定予以罚款);(3)被判刑者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4、过失考核(教师考核参照同类人员执行)
过失考核,主要是考核行政人员的公共行为,具体办法如下:
【1】不服从分配,不到岗工作,参照旷工处理。
【2】无故不参加各种业务学习,公益劳动,每次扣发绩效工资1/40。
【3】虚报考勤或不如实记载考勤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绩效工资1/40。
【4】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按照违纪的性质处理,发现一次扣当事人绩效工资1/20。
三、病假管理制度
1、一般情况下,校外医务部门开具的病假单均由校卫生所负责人签章后方视作有效,急诊除外。
2、病假三个月以上复工时,需进行一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病假要与试工前的病假累计计算。
3、病假六个月以上复工时,需进行一到三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间如旧病复发,病假要与试工前的病假累计计算。
四、事假的审批管理制度
1、教职工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否则作矿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也应先口头请假,事后补办手续。
2、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超出3天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3、教职工遇特殊情况请事假原则上每学期不得超过七天,全年不得超过十四天,超过天数扣发工资。
4、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五、其他假期审批管理制度
1、婚、丧、产、探亲假按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
2、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延长假者,必须于产假期满前一个月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3、见习期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