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的精神,学校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安排教职工参加相关进修培训,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的业务能力、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
现就有关进修培训经费的使用作如下规定:
1. 教师的进修、培训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试行条例》相关规定办理。
2. 具有本科学历的非教师人员因工作需要、经审批同意参加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法规等基本教育理论的课程培训,学费可由学校承担。费用报销按财务规定执行(下同)。
3.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由本部门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参加的有关岗位培训,可使用本经费(不含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而参加的学习和考试费用)。
4. 凡经审批同意参加的有关岗位培训,学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学习结束后,凭成绩单或结业证书等办理费用报销手续。未经审批而个人参加的各类学习费用,不得使用学校教育经费。
5. 教师、教辅人员和技术工人经审批同意参加等级工培训,考试合格者,学费可报销三分之二且不超过贰仟元。如有补考,费用自理。
6. 教职工参加由学校人事处与有关单位合办的各类培训班,所需费用按有关办班通知办理。
7. 凡本校已经开设经校人事处审核认定的相关培训班,教职工应参加校内培训。如自行参加校外同类型培训班的学习,费用自理。
8. 教职工参加本科及专科学历教育,需事先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学校审批同意后,学费由本人先行垫付,学习结束后,凭毕业证书等办理费用报销手续。获得本科学历者,学校一次性报销学费叁仟元;获得专科学历者,学校一次性报销学费壹仟伍佰元。本条款自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起执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前已经在读的教职工,仍按原规定,即取得学历证书后,给予适当奖励。
9. 管理、教辅、科研等其他非教师岗位人员申请参加在职研究生学历学习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进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关部门审批。经审批同意参加的在职学历、学位进修(占用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一天),学费及学成服务期等事宜的处理参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试行条例》执行。
10. 教职工参加各类学习、培训、进修所需的报名费、录取费、体检费、书籍教材费、交通费及各类学习用品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11. 政治辅导员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要求参加学历、学位进修,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费及学成服务期等事宜,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试行条例》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12. 根据干部培养工作的需要,经校党委同意参加研究生学历学习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及以上学位学习的处级干部和校、处两级后备干部,学习结束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费及学成服务期等事宜,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试行条例》和本规定的相关条款执行。
13.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经审批同意现已在读的教职工,在本规定公布之后发生的费用按本规定处理(是指费用报销办法按本条例,就是要凭学历学位证书方可报销。而报销比例仍按原来所签协议)。
14. 本规定解释权在人事处、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