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必须努力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的师资队伍。为确保学校队伍建设规划的贯彻实施,认真搞好师资力量的充实工作并积极促进我校师资人员引进、录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引进、录用师资人员的原则和要求
引进、录用师资工作要认真贯彻《教师法》,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凡进校任教人员应具有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所规定的研究生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必须遵守宪法、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符合所担任工作的基本素质要求。引进、录用教师要从学科、专业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必须立足于学校教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引进、录用师资人员采取多渠道联络、沟通和市场公开招聘并行的方式,择优录用。
1.优先引进学术、学科、专业带头人、中青年教学或科研骨干教师以及紧缺的专业人才。
2.择优录用基础扎实,知识面宽,业务发展潜力大具有研究生毕业学历,尤其是鼓励录用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充实教师或专业技术岗位。
3.加强高等应用技术教育师资队伍的建设。积极注重从工商企业和研究院(所)调入职能技术应用能力强且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任教。
4.根据实际需要,学校严格控制录用本科学历毕业生及其非特殊学科和非紧缺专业人员充实师资队伍。
二、引进、录用师资人员的审批权限及组织领导
1.引进、录用师资人员的审议权属于校长办公会议,师资(专业技术)人员引进、录用工作由学校行政主管领导负责,人事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具体的实施工作和常规的硕士、博士毕业生的引进、录用工作。针对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实施目标,校长办公会议每年末根据师资力量的配置现状,审定或修整下一年度师资配置的计划数,并对学院、中心(部)分别下达新年度教师进人数以及优化结构的指标等。
2.校长办公会议定期或不定期讨论研究引进、录用师资工作的疑难问题(根据实际需要,专题审议吸收有关方面人员或专家代表参加),凡拟引进、录用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博士研究生等涉及购房补贴超基准、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问题的,均需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由校长签署意见方可进行后续工作。
3.根据学校的长远发展需要和学院、中心(部)的师资配置的实际状况,校长办公会议认为必要,可采取直接指定把合适对象调入有关学院、中心(部)或直接指示职能部门先调入合适对象而后安排到有关学院、中心(部)工作的方式。
三、引进、录用师资人员的工作程序
1.学院、中心(部)在学校允许和人员条件符合要求的范围内,可以通过人才市场或人事处公开招聘以及校内外人员推荐、本人自荐等多种方法和多种渠道,积极物色合适的师资人员,并同时取得有关人员比较完整的基本材料(应包括学历、职称、教学、科研成果、外语、计算机水平等级证书以及本人简历、家庭成员和住房等情况)。用人部门可视不同情况对有关人员进行面谈、面试或组织试讲,对其业务进行了解、考核和评估。对业务方面符合要求准备引进或录用的,用人部门主管领导须在《二工大调入人员审批表》上填写具体岗位聘用意见。
2.实施学校、学院、中心(部)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计划),符合业务等要求以及通过人事部门对有关人员综合情况初审的,经接洽在实际操作上学校具有引进或录用可能的,由人事处在《二工大调入人员审批表》上明确意见并常规操作,适时报主管校领导阅签。
3.凡录用本科生任教和录用本科生、硕士毕业生以充实管理或教辅岗位的,须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由校长在《二工大调入人员审批表》上批示和签名后进入操作程序。
4.凡特殊情况人员的引进、录用及超出常规条件予以办理进校手续的,需要行政主管校领导原则认同,并经与党委主要负责人沟通后,正式进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程序。审议通过的,由行政主管领导在《二工大调入人员审批表》批示和签名。
5.根据常规办理方式或主管校领导的批示意见,人事处即时办理体检、引进、录用或接收等具体手续。
6.对个别特殊情况的人员,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调入、录用或接受的,经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可由主管校领导明确指令人事处直接办理进校手续并适时安排到有关单位和部门。
另:科级以上干部的调入,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组织部受理并报党委讨论审批后,交人事处按规定具体操作。
四、人员引进、录用的若干规定
1.外省市引进的正教授(或相当职务)年龄一般不应超过45岁;副教授(或博士生)年龄不应超过40岁。
2.对于特别紧缺的学术、学科、专业带头人和相关行业的专家以及优秀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3.同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情况下,优先引进同时具备高学历、高学位人员。
4.除特别紧缺的专业外,从外省市引进或调入的师资人员,一般应同时具有副高专技职务任职资和研究生毕业学历(或硕士、博士学位)。
5.对于重点引进的对象,积极帮助其配偶、子女在本地区寻找适当工作,如本人明确提出配偶、子女随调进校条件且学校同意接受的,其家属属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应以合同制形式办理进校手续,安排适当工作。
6.引进、录用人员均应与学校签订服务期协议,一般情况按以下规定操作:
(1)从外省市引进的人员,签约服务期为五年,违约金为5万元,服务满三年者方可按年递减。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校,签约的服务期为五年,违约金为三万元,服务满三年者方可按年递减。
(3)录用、调入本市市区户口人员,签约期限可从实际出发签为1—3年服务期,违约金每年3千元。
(4)本市市区户口人员,属毕业分配录用的,签约期为五年,违约金每年3千元。
(5)本市户籍,调入前属申报学校集体户口并由学校提供住宿的毕业生,其签约服务期为五年,违约金每年5千元。
五、新进人员的待遇
1.学校正式引进、录用的人员,除协议规定外,即享受学校职工常规的待遇。
2.新进研究生(硕士和博士)毕业从教人员,其国家职务工资及津贴,在两年内由学校分别按讲师、副教授职务工资起始档予以补差,两年后按实际所聘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工资待遇,其中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即停止补差。
3.对外省市或非上海生源的紧缺专业研究生,由于出省市(或出单位)等受掣于规定或合同,学校事先同意调入考虑给予培养费等补贴的,补贴额原则掌握在本人应承担金额的一半内,且补贴额一般不超过5千元(违约者则必须全额退还学校处理)。涉及特别情况以及重点优先引进的人才,其超出常规基准补贴限额的,按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办理。
4.对2003年11月12日后从外省市引进、录用或属非沪籍高校毕业生进校从事教师和专业技术工作(以进校时情况为准)且上海地区无家居基础的人员,学校予以一次性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十年服务期为基数匡算,其购房补贴额分别为:硕士研究生为3——5万元(基准额为3万元);博士或副教授(指主调者,且以户计)为5万元—10万元(基准额为5万元);正教授(指主调者,且以户计)为10万—20万元(基准额为10万元)。凡正、副教授和博士等具体购房补贴额超出基准额的,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实际操作由资产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对正、副教授和博士以及满两年服务期且年度考核均合格的研究生已正式购房的,可予以提出借支购房补贴总额的申请(满服务期则自然转借支为补贴)。
5.对从外省市引进的师资人才和学校聘用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从教人员,考虑到他们在上海地区没有家居基础需要重新安顿,故学校适当给予安置费,具体标准分别为:硕士研究生为2千元;副教授或博士毕业生为5千元;夫妻均作为专任教师(副教授)一并进本校任教的为7500元;正教授为1万元;夫妻均作为专任教师(教授)一并进本校任教的为1.5万元;夫妻均作为专任教师(分别为正、副教授)一并进校任教的为1.25万元。
6.为了解决外省市引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过渡性住宿的特殊困难,在学校条件允许情况下,在其进校半年内可按有关协议提供适当且优惠租金的教师公寓。过渡性住宿超过半年的,则应按市场价缴交或从工资收入中抵扣教师公寓新租金。
7.对个别的特殊情况,按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执行,实际操作可不受上述第1、2、3、4、5、6款限制。
六、其他
为了促进科研,对新进的硕士、博士毕业生,凡立项论证由学院、中心(部)报科研处批准的,均给予科研启动费:理工类的硕士毕业生为5千-1万元;博士毕业生为1-2万元;人文、管理和社会科学类的硕士毕业生为2千-5千元;博士毕业生为5千-1万元。
对于我校接纳的有关人员和单独的随调人员,涉及上述有关待遇等事宜,按进校时商谈的协议执行。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