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第六届教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制定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未达标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未达标住房补贴享受范围
1.凡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含十一月十二日)以前进校工作,且在册在编的教职工(不含从未上岗工作的挂编人员),依据住户内各成员历年租赁公房、福利分房、货币分房等综合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按岗位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和技术工等级确定的住房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均为享受未达标住房补贴人员范围。
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生效之日前后,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要求,但尚未办理有关手续者,不列入未达标住房补贴人员范围。今后亦不补办未达标住房补贴手续。
2.凡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含十一月十二日)原为本校在册在编教职工在本校办理退休手续,且仍健在者,依据其退休当年租赁公房、福利分房、货币分房等综合认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其退休当年未达标住房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者,均为享受未达标住房补贴人员范围。
3.校产企业、后勤服务公司中原为学校在册在编人员,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者,亦属未达标住房补贴享受范围。
4.因公出国逾期未归、因私出国至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含十一月十二日)仍未回归者,不再列入未达标住房补贴范围。
现有住房留有权利纠纷者,暂不列入未达标住房补贴人员范围。住房权利纠纷至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含十一月十二日)仍未解决者,亦不再列入未达标住房补贴人员范围。
第二条 未达标住房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
1.在册在编教职工,未达标住房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详见附表1。
2.退休教职工,未达标补贴动态控制标准建筑面积详见附表2。
第三条 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均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认定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认定未达标住房享受范围人员的住房建筑面积,并为计算未达标住房补贴的基准数据之一。
第四条 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的认定
1.教职工职务职级的认定,科级以上职务职级由党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认定;其他人员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认定。各类人员于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含十一月十二日)前在校期间任职的职务职级,均以期间最高的职务职级予以认定。主持工作的副职(以党委文件为准),均以该级别副职与正职之间中值为其享受未达标住房补贴之标准。
2.教职工技术职称和技术工等级的认定,均由人事处根据国家及市委市府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3.教职工兼有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者,认定时按其高限计算。其认定的职务职级,或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满2年者,按认定级别控制标准建筑面积计算;未满2年者,按原职级与现认定职级之间的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之差除以24,乘以现认定职级实际任职月数(不满1个月者不予以计入),加上原职级的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为其享受的未达标住房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
4.校产企业、后勤服务公司员工中原属学校在册在编人员,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按其原在学校岗位工作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认定。职工进入校产企业、后勤服务公司工作后于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前获得的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高于以前的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可按后者予以认定。
职工进入校产企业、后勤服务公司后获得职务职级,除学校党委正式聘任的职务外,均不属于学校未达标住房补贴职务职级认定范围。
5.退休教职工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均按上述各条规定予以认定。
第五条 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的认定
1.教职工的连续工龄,均由学校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不满1年者以1年计。
2.教职工未达标住房补贴工龄是以教职工1991年前的连续工龄加1计算。即:
1991年(含1991年)以前退休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工龄为连续工龄年数加1年;
1991年以后退休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工龄是为连续工龄年限加1年,减去1991年至退休年份期间的连续工龄年数;
1991年以前进校工作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工龄为连续工龄减12年;
1992年1月1日以后进校工作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工龄均为1年。
3.有下列情况者,应扣除未达标住房补贴计算中的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年限:
(1)凡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含十一月十二日)前因私出国,或因公无故逾期归国,其离校时间应在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中扣除;凡非学校指令外出(外借)者,其离校时间应在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中扣除。
(2)凡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含十一月十二日)前,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行政处分、刑事处分者,应按下列规定扣除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
受严重警告行政处分者,应扣除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各2年;
受行政记过处分者,应扣除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各3年;
受行政撤职、降职、记大过处分者,应扣除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各4年;
受行政留校察看处分者,应扣除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各5年;
受刑事处分者,应扣除连续工龄和住房补贴工龄各6年。
第六条 “二工大”校龄的认定
“二工大”校龄认定是指连续工龄中为“二工大”服务的实际年限。不满1年者,以1年计。
1.合并至“二工大”的原各建制单位教职工为各建制单位服务的年限,亦计入“二工大”校龄。
2.各建制单位向前推算的校龄均为1960年1月1日为前点计算,此前的服务年限不计入“二工大”校龄。
3.因组织调动调入“二工大”工作的人员,其原工作单位为机关、高校单位编制者,可纳入“二工大”校龄计算范围。
4.下列情况者不能计入“二工大校龄”:
教职工在企业单位服务的年限;
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年限;
受行政处分(严重警告处分以上)及刑事处分者应按第六条第3款规定扣除未达标住房补贴连续工龄的年限。
第七条 未达标住房补贴计算方法
未达标住房补贴计算方法为:
未达标住房补贴金额(元) =
[J×(SB -SR)+(SB - SR)× P × KQ] × X/25
1.J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基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基价现为 元。
2.(SB-SR),SB为未达标住房补贴控制标准建筑面积,在册在编教职工按各自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认定的控制标准建筑面积,退休教职工均按退休年份及各自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技术工等级认定的动态控制标准建筑面积为计算基准面积。SR为在册在编教职工现住房认定的建筑面积,退休教职工为退休时住房认定的建筑面积。SB与SR之差为未达标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数额。计算时,以平方米为单位,取小数点后2位(尾数进1)。
3.P为住房补贴工龄。
4.K为“二工大”校龄未达标住房补贴系数。系数值为每1年校龄0.01,计算方法为1+0.01×校龄年数。
5.Q为每平方米每年住房补贴工龄补贴单价,现定为5元/平方米.年。
6.X为连续工龄,X>25年以25年计。
7.夫妻双方均为“二工大”教职工者,以教职工住房控制标准建筑面积高的一方计算,另一方则不再重复计算。但在计算未达标住房工龄补贴时,双方的校龄系数叠加计算。
第八条 未达标住房补贴的核定
1.属于未达标住房补贴范围的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均应按《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认定实施细则》认定住房建筑面积。并按《教职工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三级核定、三次公示。核实无误后,按《教职工未达标住房补贴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表》要求,具办认定手续。
2.已完成《教职工未达标住房补贴住房建筑面积认定表》认定手续的教职工,需填报《教职工未达标住房补贴申请表》,按《教职工住房改革实施方案》进行三级核定、三次公示,核实无误后即为本次达标住房补贴可享受的金额。未达标住房补贴核定金额均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数额“见分进元”计算。
第九条 未达标住房补贴使用范围
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凡以本人或配偶、子女名义,在1997年1月1日以后购买自住房,或支付购房贷款本息,均可使用未达标住房补贴。教职工未使用的未达标住房补贴,建立教职工未达标住房补贴个人帐户(与住房补充公积金合户使用)。今后教职工购买自住房或支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使用。未达标住房补贴个人帐户,计本不计息,均不超支使用。
第十条 未达标住房补贴使用结算办法
凡教职工和退休教职工按上述规定需使用未达标住房补贴时,应凭1997年1月1日以后的购房凭证、帐单原件和复印件,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领取《教职工住房面积认定表》和《教职工未达标住房补贴申请表》,经规范程序审核和批准后一并送至财务处办理结算手续,同时办理本人未达标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的销户手续。
未达标住房补贴结算时不发放现金。若结算时难以以支票结算,由财务处将应结算款额打入教职工个人银行资金卡。
第十一条 经人事处认定的在上海地区无家居的青年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购房补贴
1.1997年1月1日以后、2003年11月12日(含11月12日)以前,期间进校工作、经人事处认定的在上海地区无家居的青年教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近两个年度工作考核均为合格,实际工作满2年的硕士研究生可启动购房补贴5万元;近3个年度考核合格实际工作满3年的本科生可启动购房补贴3万元。上述范围享受购房补贴人员均由人事处核准。
2.1997年1月1日以后从外省市调入学校任教的副教授、教授(上海地区没有家居的),如购自住房时,学校可分别启动6万元、10万元等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属此范围的人员,以高的一方享受,另一方不重复享受。
3.上述1.2款可享受购房补贴者,本次未达标住房补贴核定金额大于上述购房补贴者,应予以补差结算;核定金额小于上述购房补贴者,本次未达标住房补贴不予以发放,差额亦不予以收回。
4.属于上述1.2款规定的购房补贴范围人员,尚未使用购房补贴者,本次未达标住房补贴大于购房补贴者,以未达标住房补贴数额建立未达标住房补贴个人帐户,本次未达标住房补贴小于购房补贴者,以购房补贴数额建立未达标住房补贴个人帐户。需考核者,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考核符合要求后再建立未达标住房补贴个人帐户。
5.凡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后属于人才引进范围的进校工作人员,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人才引进住房基金管理办法》执行。不属于人才引进范围的人员,按本规定执行,不再享受购房补贴。
6.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以前(含十一月十二日)已按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享受购房补贴者,亦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未达标住房补贴范围人员离校结算办法
属于未达标住房补贴享受范围的人员,其离校时未达标住房补贴个人帐户的结算办法按学校《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执行。在“二工大”服务年限不满10年者,每少服务1年(不足1年以1年计)应退还未达标住房补贴20%,依次类推直至全额退还。
凡享受购房补贴者离校结算办法亦按《住房补充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及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附则)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属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学校相关规定自行终止。
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附表一
在册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
|
职务系列 |
技术职务职称 |
工人系列 |
|
职务职级 |
控制标准
建筑面积(M2) |
技术职称 |
控制标准建筑
面积(M2) |
技术工等级 |
控制标准
建筑面积(M2) |
|
正局 |
140 |
|
|
|
|
|
副局 |
120 |
正高 |
115 |
|
|
|
≥10年 |
120 |
|
正处 |
95 |
副高 |
90 |
|
|
|
≥10年 |
95 |
|
副处 |
85 |
|
|
|
|
|
正科 |
75 |
中级 |
75 |
技师 |
75 |
|
副科 |
70 |
|
|
高级工 |
65 |
|
科员 |
65 |
初级 |
65 |
其他工人>25年 |
60 |
|
其他工人<25年 |
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