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一、学生校内就诊规定及保障待遇
  1、本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患病,可到校卫生所就诊,凭校园卡挂号,取得病史记录卡后,方可就诊。药费自付10%,换药、注射、理疗等均不收费。
  2、学生就诊时应由门诊医生根据病情制订治疗方案,一般每次配药量不超过三天,学生不可自行选择药品。
  3、夜间和节假日(包括寒暑假)就诊的学生,由值班医生每次给予不超过一天的药量,免收挂号费、药费。
  4、学生在外院就诊后,若需继续肌肉或静脉注射、创面换药的,需凭就诊医院病史和注射证明,来校卫生所经门诊医生做好病史记录后,方可继续治疗。
二、学生转诊规定及保障待遇
  1、学生在校卫生所就诊,经医生诊治认为需要转诊的,由接诊医生登记后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转诊只限一次,如需复诊,必须重新办理转诊手续。转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回学校按规定报销80%医疗费。学生未经转诊发生的医疗费由学生个人负担。
  2、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特殊检查费用超过300元的,经与校卫生所联系同意后(急诊检查除外)方可进行。否则,检查费自理。
三、学生急诊规定及保障待遇
  学生不在校期间突发疾病,限到住所附近的二级甲等(区级医院、外地县级)以上医院挂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学生垫付,回学校按规定报销80%医疗费。地段医院、民营医院、内设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住院规定及保障待遇
  学生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治疗,须在学校定点医院治疗,急诊住院可在住所附近的医院(民营医院和内设医疗机构除外)。住院学生须凭医院开具的住院证明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校卫生所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住院凭证仅供一次住院使用。学生应自住院凭证签发之日7天内至相关医疗机构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作废。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设立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及以下部分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用由统筹资金支付。
五、学生门诊大病诊疗规定及保障待遇
  学生门诊大病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以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学生门诊大病须在学校定点医院就诊,学生凭医院出具的《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到学校卫生所开具《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后需要继续医疗或在6个月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应当重新开具门诊大病凭证。学生门诊大病发生的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资金支付。
六、学生在外省市就医的规定及保障待遇
  1、学生在外省市(寒暑假期间或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发生急诊住院,或外省市学生因病休学期间需要在外省市住院或门诊大病医疗时,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在出院或治疗后6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出院小结、门诊大病治疗病历和医疗费结算单到校卫生所登记后,由学校统一到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2、外省市学生因病休学期间在外省市的普通门诊,应到所在地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门诊病历卡、医疗费结算单及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回学校按规定报销80%医疗费。
七、学生病假管理规定
  1、学生患病是否需要休息由本校卫生所医生决定,开具本校卫生所病假证明单后方可有效。
  2、经卫生所医生批准转诊的学生,第二天凭指定医院的门诊病史记录来卫生所补门诊假,门诊假最多不超过一天。
  3、急诊病假证明需在一周内到校卫生所由门诊医生认可,办理时需提供急诊病史记录、医疗费单据。
八、学生医疗费报销手续
  学生在校外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急诊(门诊必须经卫生所医生转诊)医疗费,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病史资料、医疗费收据及明细帐单等到校卫生所,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由校卫生所负责人按本规定审批签字、盖章后,统一汇总制单,每月一次交校财务处,由校财务处将报销金额划入学生银行卡。
九、医疗保障支付范围
  大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的支付范围以及保障资金不予支付的情形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实行药品和诊疗项目的分类自付办法。
十、医疗保障起止时间
  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籍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按学籍管理规定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因病休学手续的,休学期间继续享受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
十一、本规定解释权属校卫生所。
十二、本办法自2007年 4 月 1日起实行。
 
 
备注:
学生门、急诊医疗费审批权限:
校卫生所审批权限为2000元以下(含2000元);
2000元以上——10000元(不含10000元)校卫生所审批后,报资产管理处;
10000元以上校卫生所审核、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报校领导审批。
2007-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