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开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践教育活动,努力造就“四有”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激发广大学生奋发向上的精神,推进我校“勤奋、自强、求实、创新”的校风建设,根据团市委、市教委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评选项目:
(一)市“三好”学生、校“三好”学生;
(二)市优秀学生干部、校优秀学生干部;
(三)市先进集体、校先进集体。
第二章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第三条 市、校“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政治上积极向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模范地执行校纪校规,有较高的道德、文明修养,在文明修身活动中表现突出,主动关心集体,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社会工作;
(二)学习勤奋,学风严谨,基础扎实,知识面较宽,有一定的自学和研究能力,学习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实践能力,有一定的学习和研究成果,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低于85分;
(三)通过体锻标准,体育课成绩良好,积极参加课外体锻活动,有良好的生活作息习惯和卫生习惯;
(四)校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获得者;
(五)市“三好”学生不仅要符合上述条件,而且要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是学生的榜样。
第四条 市、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一)凡基本符合“三好”学生评比条件的学生干部,在关心集体、服务同学、出色完成社会工作等方面成绩显著者;
(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低于80分;
(三)校优秀学生奖学金获得者。
第三章 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第五条 市、校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一)关心国家大事,认真参加政治学习,能自觉地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有良好的班风;
(二)班、团干部以身作则,学习努力,工作积极,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班级中有较高的威信,班级同学能团结友爱,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班级学习风气好,班级学生的各项课程平均及格率和优秀率高;
(四)班级学生所在寝室各项指标评比均名列前茅;
(五)班级学生有较高的道德修养,遵守校纪校规,积极参加和组织社会公益活动,班集体为校园环境文明程度的提高作出较大贡献;
(六)班级学生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锻炼,90%以上学生达到国家体锻标准;
(七)一学年中,班级学生中无人因违纪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八)班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平均成绩名列前茅。
第四章 评选范围和比例
第六条 评选范围:
(一)先进个人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学生;
(二)先进集体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学生班级。
第七条 评选比例:
(一)市“三好”学生比例:在校全日制学生总数的1.5‰;
(二)市优秀学生干部比例:在校全日制学生总数的0.5‰;
(三)市先进集体比例:在校全日制学生班级总数的1%;
(四)校“三好”学生比例:在校全日制学生总数的5%;
(五)校优秀学生干部比例:在校全日制学生总数的5‰;
(六)校先进集体比例:在校全日制学生班级总数的10%。
第五章 评选时间和方法
第八条 评选时间:每年9月份到11月底。
第九条 评选方法:
(一)先进个人评选经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后,由班委、团支部、辅导员提名推荐,整理材料上报分团委,并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
(二)先进集体由学院分团委拟定和推荐,经所在学院党总支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核;
(三)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最终确定。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条 奖励办法:
(一)对先进个人获得者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个人事迹资料存入本人档案;
(二)对先进集体获得者颁发证书,并给予一定的活动经费奖励。
(三)对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获得者召开表彰大会,并通过有关媒体进行宣传。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200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