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
1、闭卷考试时,有翻阅书籍、笔记本、夹带的纸条或与考试有关物品的行为者;
2、相互交谈,警告后又犯者;
3、互换试卷或草稿纸,传递、接受纸条或答题信息者;
4、窥视他人试卷或提供窥视试卷者;
5、代考者、被代考者; 6、协同作弊者。
二、考试违纪行为的认定:
1、考试前,课桌内放有书籍、笔记本或其他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东西;
2、开卷考试携带不属指定的有关书籍和资料者;
3、违反考场纪律(不属作弊行为)者;
三、考场上作弊或违纪行为应该由考区主考和监考人员当场认定和处理。若考试后掌握确凿人证、物证,由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及时认定。
四、对考试作弊和违纪行为的处罚:
1、考试作弊者,学生毕业成绩总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取消重修机会,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并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作弊情节严重者(包括代考者、被代考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3、第二次作弊者,加重处罚,直至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记为“0”分。可以参加重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学生考试作弊或违纪的纪律处分由学生处负责处理公布,并记录在学生档案中。
200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