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损坏、遗失书刊赔偿规定
图书、报刊、资料等文献系国家财产,应妥加爱护.读者借阅时须保护图书资料不受损害,不得污损、圈点,否则按本馆规定处理。
1、逾期处理 借阅图书如逾期不还,每册图书罚1角/天。 2、图书遗失或污损赔偿 (1)遗失文献应及时报告,尽力用相同的版本实物赔偿,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收取加工费。 (2)遗失一般图书,赔偿原价的三倍,另付加工费1元。 (3)遗失多卷书中的一分册,赔偿全套图书原价的三倍,另付加工费1元。 (4)污损图书罚款基数为5角,罚款不交者,计算机将自动取消借阅图书。 3、报刊逾期、遗失、污损赔偿 报刊原则上不出借,特殊情况外借,出现上述情况参照图书赔偿处理。 4、其他 (1)拆除图书中的磁性材料或撕页、“开天窗”者以窃书论处。 (2)偷窃图书者除追回原物外,还将按书价数倍罚款,成套书按成套书价数倍罚款。由图书馆公布姓名,并通报有关院系行政处理。 (3)损坏图书馆的各种设备,视情节轻重予以赔偿。 (4)图书馆是禁烟区,严禁吸烟,违者按学校规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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