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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综合档案材料查阅、外借管理办法

    为了使学校综合档案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及其他一切教育事业,本着既要便于利用档案,又要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查阅或外借档案必须填写“查阅登记表”或“外借登记表”查阅档案仅限于本部门的案卷,因工作需要查阅其他部门的案卷,须经双方部门负责人同意。

二、单位组织或个人持有介绍信或工作证、身份证可以查阅档案。   上级组织或同级单位借调档案,须经档案室负责人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借调期限,一般为二周。

三、查阅有密级的文件或资料,须经档案室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四、查阅党委会或校长会议记录、纪要,须经党办、校办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五、查阅科研成果档案,须经项目负责人或科研处负责人同意方可查阅。

六、查阅档案一般应在档案室阅览,不准携带到其他地方。

七、借阅档案应妥善保管,必须专人借,专人用,专人还,未经同意不得摘抄、复制。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二周,逾期不还者,应及时索回,因工作需要,可办理续借手续。

八、爱护档案,保证清洁,不准私自拆卷、抽换、涂改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