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科研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试 行)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倡导优良的教风和学风,提高各级各类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杜绝影响教学质量的各种事故,并使事故一旦发生时得到及时、严肃、认真的处理,特制定我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教学事故等级
    教学事故按事故责任产生的原因分为教学过程、教学管理以及教学保障事故;教学事故按影响教学质量和教学秩序的程度分为三级:Ⅰ级—重大教学事故;Ⅱ级—较大教学事故;Ⅲ级—一般教学事故。
有以下情节之一发生者,认定为I级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事故:
1.管理部门丢失在校生考试成绩;
2.向不具备资格者发放学历学位证书;
3.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4.有关院(部、中心)或部门未及时(一周内)上报和处理各类教学事故;
5.教学管理人员私自修改学生成绩;
教学过程事故:
6.教学过程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7.教学过程中散布黄色或淫秽内容;
8.教职员工泄露试题或试卷;
9.抽查试卷,试卷试题内容有错误超过15%及以上,或试卷标准答案有错误超过15%及以上,(均以分值比例计);
10.试卷回收与参考人数不符超过2份者(含2份);
11.除上述情节外,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的事故。
有以下情节之一发生者,认定为II级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事故:
1.教学调度不当,造成教学活动实施混乱;
2.事先无通知停电、停水造成两个(含两个)以上班级上课、
实习、实训中断;
3.由于管理原因致使学生无法进入教学现场超过5分钟;
教学过程事故:
4.未经学院(部、中心)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应讲授的
整章内容,或授课进度和教学进程表误差超过二周者;
5.教师未事先(三天前)或因突发原因未在第一时间向所在
院(部、中心)请假而缺课造成严重影响;
6.试题出错致使考试受到影响,或考题份量不足致使实际考试时间不足规定考试时间1/3提前结束者;
7.因监考教师、试卷、考场组织等原因导致考试延误5分钟
以上;
8.考试结束,收回试卷与参考人数不符;
9.监考教师无故缺席;
10.教师或教学检查人员在上课、监考或巡视时在教学现场接听手机、BP机或手机多次发出声响;
11.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教学过程中公私财产损失300元以上或学生住院治疗;
12.在已知试卷泄题的情况下,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未采取补救措施;
13.未经人事处、教务处批准,安排未取得任教资格的人员上课;
14.考试后3个月内,由于保管不当,遗失参考学生试卷;
15.主、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故意隐匿不报;
16.考试过程中向学生提示考试内容者;
17.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上交学校、学院抽查的必备教学文件者;
18.试卷抽查差错率≥10%(单份按分值计,自然班以份数计);
19.考试后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逾期三个工作日以上者;
有以下情节之一发生者,认定为Ⅲ级教学事故:
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事故:
1. 教师已事前请假,而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处理,致学生等
待15等待分钟以上;
2.在上课时间,铃声或广播乱响;
3.因教师或用书部门未按规定上报所用教材,或教材采购部
门未及时采购、或无法采购而未及时告知教材使用部门或教师,使学生在开课后二周内尚未得到教材;
4.因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相关人员未能在接报
后15分钟内妥善解决,涉及学生二个小班及以下;
教学过程事故:
5.未经学院批准,未携带任何备课资料进入课堂授课,或未
按规定要求完成实践性环节教学准备工作;
6.不按教学要求布置作业,不批改作业、实验、实训报告等;
7.不按规定进行课堂考勤,不按时上报考勤记录;
8.考试结束后不进行教学质量分析;
9.在对学生公布的辅导答疑时间内不到位;
10.未经教务处同意,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和地点;
11.未经院长(部、中心主任)同意,擅自请人代课;
12.因非灾害性天气或交通严重堵塞,或其他特殊原因,不
及时报告,致使上课、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
13.提前下课;
14.考试成绩上报后,查出学生成绩有错误者;
15.考试后教师未在规定时间报送成绩逾期三个工作日以内;
16.因教师错误指导或擅离岗位,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00元
以上300元以下或学生必须就医;
17.考试前,监考人员未按规定清理考场;
18.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接听手机、看书报、批作
业等不尽职行为;
19.试卷抽查材料不完整者。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
    教学单位所属教职员工发生的Ⅱ级、Ⅲ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负责认定,Ⅰ级教学事故以及涉及教务处发生的教学事故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认定。

三、教学事故的处分
1.Ⅲ级教学事故由责任人所在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限期改进。同一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发生2次Ⅲ级教学事故,按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2.Ⅱ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同一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发生2次Ⅱ级教学事故,按I级教学事故处理。
3.Ⅰ级教学事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及行政警告处分,同一责任人在一学期内发生2次Ⅰ级教学事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教学事故将直接影响责任人的年终考核、岗位评聘、职务晋升和先进评选。
⑴教学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的先进评选。
⑵教学事故责任人当年的年终考核:
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原则上不得评“优秀”;
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不得评为“优秀”;
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考核结果不得为“合格”。
⑶取消I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事故认定后一年内高一级职务聘任资格。
5.根据责任人平时表现及对事故的认识情况,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行政和经济处罚建议,报校党委、行政决定。
6.事故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资料,应归整后一式两份,以卷宗形式报教务处,其中一份由教务处转呈人事处,作为实施处罚、考核、评聘、晋升等工作的有效依据。

四、教学事故处分的申诉
    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分持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通知单”10日内,向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提出申诉,申请复议。教学工作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应在接到申诉书后二周内复议完毕,并将复议结果通知责任人本人。

     本办法适用于全日制学生计划内教学活动,其他类型的教学活动中发生的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属教学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