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察、审计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上海市委、市政府“科教兴市、人才强市”发展战略,落实学校“十一五”发展建设规划,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规范经费使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市教委文件精神以及学校发展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专项经费的来源由预算内教育经费拨款收入和预算外收入构成,或由拨入专款构成。
第三条 学校专项经费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遵循集中使用、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财务处的职责与权限
(一)在校长领导下,负责按市财政、市教委要求,牵头组织学校各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工作。
(二)负责编制学校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预算。
(三)负责学校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四)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六条 专项经费项目承担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明细申报专项经费项目的经费预算。必要时,按规定编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年度实施方案。
(二)负责按规定使用专项经费。
(三)负责提供专项经费项目的结审报告(成果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及中期执行报告。
(四)配合做好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  专项经费的立项申报与预算管理
第七条 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的专项经费项目,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其承担部门即为该专项经费的立项单位和使用单位。
(一)实验室建设、课程与教材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教务处。
(二)学科建设、5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设备购置、科研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科研处。
(三)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网络中心。
(四)人才引进和师资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人事处。
(五)学生助学金(奖学金、勤工助学)、学生帮困金(帮困、学费减免)、学生贷款贴息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学生处。
(六)大型会议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校长办公室。
(七)房屋维修、房屋租赁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资产管理处。
(八)高校新校区配套建设、“两基两辅”建设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图书馆等。
(九)高水平特色发展项目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为学校相关部门。
第八条 各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应按时完成项目专项经费总预算和年度执行预算的申报工作。预算申报由财务处汇总审核,经学校党政会议审定,报市教委。
第九条 未纳入学校(部门)预算的市教委审批专项经费的申报,按市教委要求执行。
第十条 经市财政、市教委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经费报批程序申报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项经费的项目承担部门应按使用计划确保专项经费年度如期完成。如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未完成部分经批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二条 项目配套经费纳入项目专项经费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以会计年度为会计核算期。年终时,按市教委要求根据当年实际开支编制项目年度决算报表。
第十四条 跨年度执行的项目,在项目存续期间,项目承担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申报编制项目下一年度的专项经费执行预算。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的申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教委批准的专项经费如因故终止,须由市教委组织进行清查,并按市教委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  专项经费的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专项经费的支出内容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项目承担部门须严格执行核定的项目预算,不得超预算和安排其他无关的开支内容。
第十八条 财务处以正式批准的项目为核算对象,并按规定的开支内容对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分立、变更核算对象。跨年度的项目,应保持其核算对象、核算口径的连续性。
第十九条 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项目专项经费。
第五章  专项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项目专项经费可用于包括教师师资队伍建设、图书资料购置、设备购置与维修、业务支出(含专家咨询、调查研究、参加会议、著作印刷出版、软件开发、评估、成果鉴定等)等方面的开支。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专项经费预算中可安排不超过年度执行预算5%的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在编制项目专项经费预算时难以预料、而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类费用,如因设施设备、材料价格上涨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经批准后,按基建财务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专项经费除市教委特别批准外,不得用于发放教师和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专项经费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接受市教委组织的监督检查,并按市教委的要求认真做好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时须提供成果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及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对项目经费支出的结构、使用效益及项目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评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