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现制订以下财务报销办法,请严格按照执行。
一 .支出报销规定
1.学校各部门和教职工个人到财务处办理支出报销事项必须按规定填制“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支出报销凭证 ”。具体制单内容按“支出报销凭证”上列示的各项要求填写(填写报销部门名称、报销日期、用途、金额、领款人、验收人、有关经费审批负责人签字及原始凭证票据张数)。其中“主管”由按学校规定具有该项经济业务审批权限的领导签字;“审核”由财务处相关人员签字。
2.办理支出报销事项必须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从外单位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学校自制),并应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支出报销事项。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等)必须具备:接受单位名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单位的公章;开票人签名或者盖章;发生经济业务费用的内容;商品的品种、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发票内容不够填写时须附加盖公章的商品清单。
发票(收据)总计金额必须和数量、单价的乘积相符或和各项金额累计相加相符;发票(收据)的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发票(收据)户名必须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全称,不能简称:“二工大”或写二级学院或个人名字(住宿费、机票和学费发票除外)。
发票必须是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税务监制章。收据必须是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并印有财政监制章。
4.学校自制的原始凭证为各类费用发放表、缴款单、暂借经费凭证、材料单、固定资产(含图书)入库单等。其中各类费用发放表主要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兼课费用发放表(表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费用发放表(表2)等。表1用于各学院及相关部门发放教师有关课时津贴;表2用于各学院及各部门发放除教师课时津贴以外的其他奖金、津贴等。具体制单内容按表1、表2列示的各项要求填写。学生奖学金、帮困补助等的发放清单经财务处核准由学生处参照表2格式制作。
5.学校购买图书、材料、固定资产,办理支出报销事项时,除发票外,必须同时附有验收入库的相关证明单,且要有经办人、实物保管人或使用人、有关项目经费审批负责人签字。
6.经校领导批准的有关专项项目支出,办理支出报销事项时必须附批准文件正本或者合同正本。合同正本必须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有关工程项目支出和维修项目支出报销时须经学校审计部门签署意见。
7.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收据等)如有遗失,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发票、收据复印件;原始凭证为非发票、收据类的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发生费用的内容等,由学校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才能代作报销的原始凭证。
8.原始凭证的所有内容均不得涂改、挖补。如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对不合法、不完整的报销凭证,财务处有责任和权限拒绝受理。
9.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粘贴在支出报销凭证的左上角,并且原始凭证与支出报销凭证应按同一方向粘贴。
10.对购买交通卡、电话卡等消费性支出,在报销时必须提供发放人员的清单,并须经校领导审批签字。
11.差旅费用支出中的飞机票如为电子机票行程单,报销时必须同时附登机牌。
12.同一笔经济业务的报销凭证应合并核算,不得人为拆分。报销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应该经校领导审批的,必须由校领导签字审批;超过现金支付标准的,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支付。
13.为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原始凭证应及时送交财务处并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14.外出差旅、考察学习等的借款、报销必须提供校领导审批同意的请示报告及相关资料。
15.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报销,除了应符合上述各项规定外,在办理支出报销时须经财务处专人审核签章(科研经费按项目单列结算)。
16.各学院使用教育科研资源经费、结余结算经费,在办理支出报销时须经财务处专人审核签章(教育科研资源经费、结余结算经费按学院单列结算)。
二.现金支付范围
1. 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报销可以用现金支付,超过1000元的支出,按规定必须采用支票等银行转帐方式进行结算支付。
2.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3.根据有关规定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三. 暂借经费规定
1.学校各部门或教职工到财务处办理支出报销事项必须按规定填制“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暂借经费凭证 ”。具体制单内容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暂借经费凭证 ”上列示的各项要求填写。如有合同,必须附在借款单后面。
2.暂借经费的审批程序同支出报销规定。
3.暂借经费为支票的,不得开具无抬头、无金额的空白支票。
4.出差人员暂借差旅费,须有出差审批报告,并在回沪后的一个月内办理销帐手续。逾期不办理销帐手续的,财务处将对其停止后续借款。
5.暂借经费严格按照 “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执行。
四.各学院、各部门须指定专人办理财务相关事宜,名单报财务处备案。
五.学校原有财务报销办法如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为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