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回扣等资金收缴管理办法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我校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沪纪[2001]23号、沪教委财[2001]22号、沪教财[2004]91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对基建工程和设备、教材、图书等大宗物资的采购,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对给予折扣的经营者,必须要求其明示并如实入账。 二、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对外进行零星物资采购、报刊征订、教材、图书采购、购买各类保险、劳务使用等经济活动中,按照社会上的行规所取得的回扣、佣金、发行费、管理费等资金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三、学校各有关部门在从事第二款所述的经济活动中,严禁在账外暗中收受对方单位或个人给予的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按社会上行规取得的回扣、佣金、发行费、管理费等,必须及时足额收取并全额上缴财务处,不得截留、挪用和私分。对违反规定将有关收入截留、留存外单位、公款私存、私分等不进入集中管理的情况,将按沪纪[2001] 43号、教财[2004] 36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四、财务处收到此类资金,按交款部门进行归集,作为次年初奖励的依据。 五、奖励办法。 1.大宗物资采购,教材、图书采购,保险购买等活动,应按规定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示回扣率,实行明扣的情况,可视作为学校节约了资金,年底按扣率计算节约的资金总额,给予部门5%至20%的奖励。 2.奖励在第二年初一次性进行,按累计金额分层递减。一般上缴累计金额5万元以下给予50%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部分给予40%的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给予30%的奖励;20万元至30万元部分给予20%的奖励;3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的奖励。 3.财务处在次年初核算出各有关部门上缴的资金总额及奖励金额,经校领导审批后将奖励金额划到交款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包干工作经费中,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使用。 4.奖励金额的50%—80%作为交款部门的包干工作经费,20%—50%作为有关协办部门的包干工作经费。该经费作为部门办公经费,按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操作,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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