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为加强学校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确保学校各项收费行为合法、规范,防止和杜绝乱收费现象,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沪财教〔2004〕1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沪教委财〔2004〕1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精神以及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要求,统一思想,进一步认识做好教育收费工作的重要性,把严格教育收费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作为高校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重要措施。
二、学校建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审计、监察以及教务、科研、招生、成教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收费工作管理领导小组,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规范教育收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会议和文件精神,定期研究学校收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纪律规定,组织开展收费工作情况的检查,清理违反规定的收费项目,严格按规定处理违规收费行为,追究违规责任人的责任。
三、财务处作为学校收费工作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在收费工作中的管理责任,加强对学校有关部门和教职工收费政策的宣传教育,指导开展收费工作。学校的各类收费包括学历教育收费、非学历教育收费、代办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考试收费等,都必须纳入学校财务处的统一管理。
四、学校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市物价、市财政、市教委关于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要在招生章程中写明本校所有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及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要在发放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将上述内容一并告知被录取学生,并在学生入学的报到缴费现场张榜公布。
五、学校按照市教委文件精神,严格实行教育收费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公开查处制。对乱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
六、学校将进一步加强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按规定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或由财务处委托相关部门收取,费用收取后应及时、足额交财务处。严禁帐外设帐和设立“小金库”。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开具上海市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代办项目收取的费用,由财务处实行集中管理。学校招生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的收费收入和代办收取的费用。
七、学校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高校收费的规定,做好收费工作。要调整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报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物价、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收取,其他项目都维持原来的收费标准不变。对物价部门已明确不得收取的一些费用及押金,一律不再收取;对各类代办收费项目,如保险费、生活用品费等,应完全尊重学生的意见,由学生自主选择;各类代理收费项目应使用被代理机构的票据。
八、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代办项目收费的管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向学生推销物品和有关学习资料。
九、学校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得变相提高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不得向参加补考或申请转专业的学生收取“补考费”、“转专业费”;不得收取国家和本市及主管部门已明令取消的项目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赞助费等费用。
十、学校受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委托,代理收取的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费、高等教育考试(含成人高校)报名费、考试费等费用,严格按照市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使用《专用定额收据》,并在报名收费场所的醒目处公示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监督电话:12315)
十一、有关学校场馆、设备设施出借、开放使用的服务性收费行为应严格按沪二工大办〔2004〕36号文件精神执行。
十二、教育收费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学校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治理教育乱收费以及加强收费管理的工作要求,严格执行学校关于教育收费工作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