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察、审计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cw)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保证各项收费行为的合理、合法,防止乱收费现象。根据财政局、物价局、市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和《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杂费、住宿费、报名费、考务费、各种手续费、工本费、违约金、赔偿款及各种基金、会费等。
第三条 学校的各项收费行为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全校事业性收费的立项、报批、核定、收取、检查等实施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的发票、收据管理。由财务处到财政、税务部门购买合法的票据。如学校内部管理的需要,仅在校内流通的内部结算票据也由财务处统一印制。财务处建立健全票据的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控制。
第六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的主体为财会人员。所有收费应由财会人员或经财务处同意的各部门指定收费人员收取。
第七条 财会人员和各部门指定收费人员负责收费票据管理,包括领用、填开、保管和核销等工作,其他人员不得收费管理票据。

第三章 收费程序
第八条 全校事业性收费必须经国家和学校批准才能收取。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统一由学校财务处负责办理报批手续。
第九条 校内拟收费部门应提出书面申请,送财务处审核、报批。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依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或成本测算的论证情况)。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列入市物价局核发给我校《收费许可证》所附的收费目录内的收费项目,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2、对收费项目虽列入收费目录之内,但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且无依据的,作出不同意该收费的决定;但收费标准超出规定且有依据的,经财务处报市教委、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3、对收费项目虽未列入收费目录之内,但国家有文件规定可以收费的,要求收费部门暂缓收费,同时向市物价局申报增加收费项目。
4、对未列入收费目录之内,又无国家文件规定可以收费,但有正当理由的收费项目,财务处报市物价局审核批准后,作出同意收费的决定。
经校财务处核准同意的收费项目,报校部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所有部门一律不得擅自收费。
第十条 受校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委托,代为收取事业性收费,须将委托书或有关文件报财务处备案后,并取得和使用委托单位的合法票据方能收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全校事业性收费必须按规定开具收费票据,各部门所需票据由各部门指定收费人员统一到财务处申请领取、登记,不得自制或自购。
第十二条 各部门的票据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注销手续,结清后再领取新的票据。
第十三条 各部门取得的事业性收费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存、私分和坐支。
第十四条 财会人员、各部门指定收费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收费公示制度,按《收费许可证》确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进行收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按国家有关经营性收费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