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察、审计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应收及暂付款管理办法(cw)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金良性循环和安全,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部门及个人应按照国家和学校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条  财务人员要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及时对应收及暂付款项进行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行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避免学校资金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管理
第四条  应收款项是学校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收到的款项。应收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贷学金及其他应收款。 对全校学费、住宿费及贷学金等应收款项,财务处实行学费、住宿费、贷学金电算化明细账管理,明确内部管理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条  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高等学校事业性收支的核算实行收付实现制。为此,财务处应建立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备查账要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条  各应收款项的归口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建立通八达健全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并协助财务处做好催收催交工作。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管理,堵塞各种漏洞,维护学校利益。
第七条  学生应按照学校规定的交费时间和交费标准按时、足额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学费、住宿费。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学校协助其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为其办理缓交手续。学生缓交的学费、住宿费以及所借贷学金,应按照办理缓交及借款手续时的承诺,按时、足额归还学校。
财务处要对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对学生的各项欠费要进行详细记载,并注明原因。对于发放的贷学金,要在备查账中详细记载贷学金的发放情况,包括学生姓名、学号、专业、年级、发放金额等。
学生毕业时应交清拖欠学校的所有款项。符合学校规定的减免条件的,按照规定办理减免手续。学校对无故拖欠学校费用的毕业生将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对学校同意减免的学生欠费,财务处应根据减免审批材料办理学生欠费的核销手续。
财务部门为学生办理学费减免手续时,应将减免的审批材料按照规定要求作为重要的会计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第八条 财务处在对各类应收款进行清理后,及时下发催缴通知,以免部门和个人长期拖欠或占用学校资金。

第三章 暂付款项的管理
第九条  暂付款项是学校暂时垫付给校内外有关部门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暂时垫付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暂时垫付的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借款、房屋维修借款、基建借款、材料、周转金、备用金等款项。
第十条  暂付款的管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借款手续,不得将多项事由合在一起办理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又无正当理由的,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部门、借款人等。
严格加强暂付款的预算控制,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控制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每月对各部门以及工作人员暂付款的占用情况进行清理。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对尚未核销的、以前年度的暂付款开展一次清理,同时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暂付款进行重点清理。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学校资金。
基建、房屋维修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校后的1个月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校内各部门借款购置教学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在物资到达学校后应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对物资到达学校后不及时办理验收、报销手续,无故长期占用学校资金或暂付款挂账较多,财务处将暂停其继续用款权利。
第十三条  财务处在办理调出人员、留学人员、毕业学生等的离校手续时,一定要加强对其在校期间所借款项的清理工作。如存在未核销的暂付款,必须核销后方能为其办理离校手续。对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如存在在职期间未核销的暂付款,财务处要积极催报。

第四章 坏账的核销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坏账是广义上的坏账,包括没有纳入学校账上核算而在备查账上登记的应收款项及纳入学校账上核算的暂付款项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损失。
第十五条  财务处、学校各部门相关人员要加强各类应收款和暂付款的管理,对欠费的学生、职工、校内外单位和个人要积极催收;对校内教职工所借暂付款要积极催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对经办部门和工作人员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并非经办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原因造成的,且确实无法收回和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按照以下程序报批确认和核销:
(一)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学费、住宿费,由财务处清理并报学校审批确认后,在备查账中予以核销。
(二)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成教生学费、住宿费,由相关学院清理后提出核销意见,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学校审批确认,财务处按照学校审批意见在备查账中予以核销。
(三)其他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的核销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项,由经办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财务处初审后报学校审批确认后予以核销。暂付款项的核销由财务处集中清理、报批、核销。
第十六条  未经财务处审核和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将应收及暂付款确认为坏账和核销。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