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保证学校事业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和会计人员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财务处作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财务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全校财务会计制度和管理办法,拟定学校财经政策,参与学校经济方面的决策。
二、负责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配置学校资源。
四、负责全校的财务收支和收费管理。
五、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按时编制会计报表,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严格控制各项开支,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认真做好会计监督工作,规范校内经济秩序,维护学校财经纪律。
七、熟悉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税收筹划,做好税收申报交纳工作。
八、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建立收费票据管理制度。
九、积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为校长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十、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做好会计资料的整理、归档、核销工作。
十一、负责全校的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按照《会计法》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职财会人员。全校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评、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财务处会同人事处办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统一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学校财会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处负责人离职时必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会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进行会计事务工作。对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校会计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学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学校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出纳工作,校内的会计和出纳也不得是亲属。需要回避的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第三章 学校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财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而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一、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学校财务预算的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一般不得超出学校综合财力承受能力编制“赤字预算”。
三、学校财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收入预算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注重效益、勤俭节约原则。要遵照“大收大支”原则将学校预算内、外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纳入预算范围,由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学校预算由校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计划和各部门收支计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的情况,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预算一经批准确定,即对学校财务收支活动具有约束力。为了维护学校预算方案的严肃性,经批准的预算方案不得随意变更。确因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的,财务处根据学校审批报告或决议办理预算的调整。
第八条 学校收入预算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学费收入收取后按规定先进“应缴财政专户”科目,按规定上缴财政,待核准返回后作为学校事业收入。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设立“小金库”。采购图书、设备等的“回扣”、“折扣”、“发行费”等必须全部作为学校收入,不得私立帐户截留上述收入。
第九条 学校事业支出中的人员经费预算执行由人事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提供资料,分管校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控制、落实并核算;公用经费部分预算采取切块、限额的办法,由各位分管校领导控制掌握使用,经授权后可由部门领导审批使用;校内专项经费(专项设备)预算由资产管理处统筹掌握,汇总各部门计划经规定的批准程序后执行,财务处审核并核算。
第四章 学校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科研事业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其他收入和捐赠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收入。包括:教育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性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的收入,含学生学费、住宿费。
四、拨入专款是指收到财政部门、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
五、科研事业收入是指收到上级部门或其他单位(非财政部门)拨入的科研经费。
六、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是指学校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投资收益、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非学历办班收入、实验教学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等。
八、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收到的社会各界捐赠限定或非限定用途的财物。
学校的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按学校的规定进行收入分配核算。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应缴的收入。各项收入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务处,严禁各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学校事业性收费归口财务处管理。校内各部门事业性收费,国家有规定并纳入收费许可证的,报财务处备案后,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国家有规定但未纳入收费许可证的,必须先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报财务处,再由财务处报物价局批准后,才能按批准后的项目、标准收取。其他性质的收费,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学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校内各部门的各项事业性收费(包括接受校外单位的委托收费)必须开具合法票据。财务处或财务处授权的票据收费员负责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核销工作。未经财务处同意,其他人员不得从事以上工作。
第十三条 校办企业应其生产经营必须使用税务发票,其发票的购买、使用,按照税务局规定办理,。
第五章 学校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科研支出、其他支出、专款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结转自筹基建)等。
一、事业支出指学校开展教学等工作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等。
二、科研支出是指学校及所属科研单位开展科研活动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固定资产、非学历办班等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实际支出。
四、专款支出是指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拨给学校的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
五、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是指学校用除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所发生的支出。学校在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核批,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与国家拨给的基建投资统一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按项目进行核算。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单独列支。
第十五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按要求单独核算,定期报告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支出审批制度,按不同的经费支出类别和金额大小分级审批。日常经费开支以及各专项经费的开支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执行,按照事业发展计划和项目进展情况合理安排用款进度。财务处对超出预算和无预算的开支拒绝办理。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树立勤俭办学的观念,严格控制支出,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八条 学校结余除专项资金结余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转入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前或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专用基金是指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其他基金等。
一、修购基金可按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转入,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可转入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维修和购置。
二、职工福利基金可按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照其他规定提取,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和集体福利待遇等支出。
三、其他基金是指按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基金。
第八章 学校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一、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
货币资金的管理
1、现金是指学校的库存现金,主要用于日常零星开支。库存现金数额不得超过银行核准的限额,现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使用。
2、银行存款是指学校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1)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正确办理银行结算业务;
(2)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人以上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和使用;
(3)银行存款日记账要与银行对账单及时核对,并与银行存款调节表相符。对未达账项,必须认真分析,查明原因,加强管理,堵塞各种漏洞。
3、应收及暂付款管理
(1)、加强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对应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指定专人管理,建立学费、住宿费备查簿,实现电算化管理。各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处催收各种应收款,避免给学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应收及暂付款必须及时催收催报,一年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对长期占用学校资金的部门和个人,财务处将停止其继续用款权利。对长期挂账且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应报财务处由学校审批后,按批准后的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4、借出款项是学校借给校内附属单位(独立核算校办产业)的周转金性质的款项,一般借出期限为一年以内。借款单位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并按期归还学校借款。
5、存货的管理
(1)、存货包括专用材料和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2)、资产管理处必须加强对材料的管理,确保学校材料物资的安全完整。资产管理处应当对存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并上报校财务处。
二、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的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1、房屋和建筑物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2、专用设备是指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如电教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医疗、体育器械、交通工具等。
3、一般设备是指学校的各种通用性设备。如办公用家具、计算机、空气调节器、一般文体设备等。
4、文物及陈列品是指学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文物、古物、字画、纪念物品等。
5、图书是指学校图书馆及院系、科研课题组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期刊和杂志。通过光盘、磁盘存储的电子出版物亦作为图书管理。
6、其他固定资产是指没有包含在以上五类中的固定资产。
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须经过有效的论证和可行性研究,避免重复购置而造成资源的浪费。
学校对成批量或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实行集中采购制度和进行招投标制度,以降低购置成本,减少浪费,防止学校权益受损。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固定资产,经资产管理处鉴定、经校领导审批后报财务处,核销固定资产帐;大型、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经资产管理处鉴定,经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帐。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和核算,在支付必要的清理费用后全部转入学校修购基金专款专用。
学校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资产管理处应及时报财务处,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
三、 对外投资管理
对外投资是指利用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企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按照投资方式的不同,学校对外投资主要分为经营投资和债券投资两种。经营投资是指学校出资兴办的校办企业或与其他企业联办的合资、合作企业;债券投资是指学校通过购买债券方式进行的投资,包括购买国库券、股票和其他各类债券。
对外投资的原则,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为前提,不得用国家财政拨款和规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法定评估机构由财务处、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委托和聘请。
所有的对外投资项目都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学校重大对外投资行为,50万元以内应当经过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50万元以上应当经过党委会议审议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外投资属于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资产的,应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资产的划转手续。必须明确学校自身与被投资企业或单位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及被投资企业和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资产从事期货、股票等高风险投资。
第九章 学校负债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是指学校因借贷行为而形成的负债,指学校向主管部门、金融机构、其他部门借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等。
一、因事业发展需要借入款项时,应坚持谨慎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事先制订详细的借款和还款计划,经学校办公会议同意决定。财务处加强对借入款项的管理,确保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提高使用效益,保证借入款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二、任何部门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向金融机构和外单位借款,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给所属企业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将银行帐户转借或变相转借他人。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因未及时与对方单位或个人办理结算而形成的一种负债。学校各部门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项的管理,指定专人管理,保证及时清理和结算。
应缴款项是指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上缴财政、税务各类款项。财务处应按照财政、税法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各类应缴学校的款项,不得无故拖欠。
代管款项是指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属于学校,但委托单位应将有关经费管理办法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核算的依据。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处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事业支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内容包括学校事业发展的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状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经费支出与公用经费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费用支出增减率等。
第十一章 学校内部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各部门必须接受财务处和审计处的财务监督。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具体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各级经济责任制、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财务处负责人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二十六条 对重要的财务会计岗位实行定期轮岗制度。
第二十七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向金融机构借贷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均应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和党委会审议决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财会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并行使财务监督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产业的财务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或按学校另行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