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融资目的
为有效利用学校临时的存量资金,优化资金结构,积极筹措学校事业发展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章第六十二条关于“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的精神和沪教委财(1997)56号文《关于加强本市教育系统融资活动财务管理的通知》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融资原则
1、学校资金融资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必须确保正常的教学、科研经费。
2、学校资金融资活动必须在安全、低风险的条件下,选择变现能力强、流通范围广的投资品种,保证年平均资金回报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以追求收益最大化。
3、学校资金融资活动原则上只允许在本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本单位的开户银行进行。
4、学校各部门、学院一律不得从事融资活动。
第三条 操作程序
1、学校每年预算融资的额度必须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由财务处具体操作执行。
2、在融资的额度内,由财务处指定专人对融资业务进行调查分析,制定可行性方案,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融资委托书(见附件)的具体内容后,报请校长审批签名同意后,进行具体运作。
第四条 内控制度
1、根据校领导批准后的“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融资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由财务处长负责控制并指定专人共同进行融资活动,具体实施人员必须在委托书上签名。
2、具体实施人员在取得审批手续完备的委托书后,至融资机构进行签订合同或协议等事项。在取得双方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合同或协议书后,才可到财务结算中心审核,经审核无误后,以“贷记凭证”方式,将款项划至金融机构指定的开户银行账号上。
3、待转账手续完成后,将有关委托书、合同或协议书等复印贰份。正本随会计凭证作附件,装订备查。复印件一份交会计部主任保管,另一份留财务处归档备查。
4、财务处处长应对融资投资活动进行监督控制,具体实施人员按照会计规范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帐户处理。
5、融资活动要以安全、低风险的方式进行。只允许在本市开设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购置国债或存入银行取得“银行存款证实书”。每笔融资的时间不超过9个月。
6、为防范金融风险,以工商、中国、建设等实力雄厚的商业银行为融资主体。
第五条 职责
1、因投资活动成功、有效,投资资金本息安全且投资回报率高,学校应给予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相应的物质奖励。
2、因国家重大金融政策改革和不可抗拒的金融风险,导致投资活动失败的,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3、因违规操作,导致投资资金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 附则
1、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0日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融资委托书
金融机构名称: 企业法人代码: 法人身份证号码:
金融机构经办人: 营业地点: 经办人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金融机构银行帐号及开户银行名称:
融资金额(大写) (小写)
融资的起讫日期:200 年 月 日至200 年 月 日止
投资的回报率:
校长签名: 财务处长签名: 经手人签名: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