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账户管理,集中学校财力,保证学校资金的安全和良性循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银行账户管理归口财务处统一管理。财务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规定,管理全校的银行账户。
第三条 银行账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
1、基本存款账户:学校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学校可根据有关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存款账户一经确定,非特殊原因,不得随意更改。
2、一般存款账户:学校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开设的银行往来账户。
3、专用存款账户:学校因特定用途需要开设的账户。
4、外汇存款账户: 学校根据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需要,设立外汇存款账户,办理学校外汇现汇或者结汇业务。
第四条 财务处配备专门人员,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学校银行账户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财务处规范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学校实际需要,申请和开设银行账户,保证学校的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防范和规避金融风险。银行账户的设立应尽可能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开户与销户
第六条 学校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由财务处根据就近、方便、快捷的原则提出申请,报主管校长签字,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批准。其他存款户由财务处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长签字后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行或外汇管理部门批准。
除独立核算、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校办企业外,其他校内各部门、学院原则上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银行账户。
第七条 校办企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向银行出具证件,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报财务处备案。并接受财务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校银行账户的名称、性质等发生变化,财务处门应按照国家规定撤销原账户,开立新账户。
第九条 学校银行账户撤销时,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销户时应交回或及时销毁空白凭证和开户许可证。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印鉴管理。学校银行账户的预留和使用的印鉴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务专用章和财务处处长私章。以上预留印鉴应作为文书档案管理。以上印鉴的使用、保管应由专门人员分管,人员变动时,要及时更改印鉴。
第十一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票据管理。财务处设立专职出纳员管理空白银行凭证(如支票、汇票等),对银行票据的购买、使用和核销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出纳人员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办理支票,支票的开具要填明日期、金额、付款单位、经办人、用途,手续要齐全,不得开具空白支票。支票领用时,经办人员必须在支票备查簿上签名。
第十二条 加强对银行存款账户资金的管理。财务处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现金要日清月结,存款要及时与银行对账。货币资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要专人管理,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加强对银行账户备用金的管理。财务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虑实际需要提取备用金,对超过备用金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要配置必要的设备,保证备用金存放的安全。
财务处要按照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收入和款项及时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十四条 财务处和其他单位不得在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多个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其银行账户给校内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开具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人为银行账户管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检查、监督各个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按规定处理,并向分管校长报告。
第十六条 学校银行账户发生重大变动或重要情况时(如银行账户被冻结或资金被划走),财务处应及时上报学校领导,以便学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