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规范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及核销行为,根据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票据是学校依据国家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收取各类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经营性收费时,向付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全校收费票据的管理。校内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收费票据管理的规定,积极协助财务处做好收费票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的各类事业性收费和校内经营服务性收费。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收费票据种类主要有财政票据、税务票据等。
第六条 除国家规定外,学校所有财政票据和税务票据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持《收费票据购买证》和《税务发票购买证》到财政和税务部门购买。未经财务处许可,学校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到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购买收费票据或私自印制收费票据。
第七条 学校建立收费票据领购、发放、登记、使用、保管、核销、检查、监督制度。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将财政、税务收费票据购回以后,应办理登记手续,建立保管制度;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在向学校各部门发放收费票据时,也应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第八条 学校对收费票据的领用实行分次限量领用制度。各部门指定票据领用管理人员,向财务处提交收费计划表并填制领用票据申请表,经财务处负责人核准后,办理收费票据的领用手续。各部门在收费收入全额上缴,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并核销后,才能申领新的收费票据。
第九条 收费票据在启用前,领用人要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要及时向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说明,以便明确责任。
第十条 开具收费票据必须做到按编号顺序填写,内容真实完整,书写清楚,内容一致,全部联次一次复写。各部门领用的收费票据须加盖“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收费专用章”。收费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对填错的废票不得撕毁,各联次均应加盖“作废”戳记,妥善保存,便于核销和备查。
第十一条 开具收费票据后,如因各种原因发生退款,要严格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办理退款业务。其中,退款对象为个人的,必须收回原来的收费票据,并注明“作废”字样;退款对象为单位的,必须收回原收费票据或取得对方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发票)。
第十二条 收费票据用完后,经办人员必须在封面上注明收费票据起讫号、作废号、收费总金额、使用单位、经办人姓名等内容。
第十三条 财会人员必须在确认发生收款业务时才能开具收费票据,未发生收费收款业务时,原则上不得先开收据(发票)。个别特殊情况,确需借用收费票据的,必须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并做好借票手续,限期上交收入,进行票据核销。
第十四条 学校各部门将各项收入(包括代管款项)上缴财务处的同时,要求财务处收款人将收费票据的存根联核销,凭已核销的存根联到财务处收费票据管理员办理注销手续。其中核销已用电脑版的高校学杂费收费票据,应将收费票据的存根联,按序装订成册,并注明每册的起讫号、使用日期、经办人、收费总金额。 如发生收费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学校财务处处理。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应按照上述规定正确使用收费票据,各类收费票据不能相互串用。各部门领购的收费票据仅限本部门使用,严禁私自转让、转借、代开、销毁。
第十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将已开具的收费票据存根联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为10年。期满需销毁的,应由收费票据管理员负责登记造册,经学校批准后,报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核准后销毁。
第十七条 学校接受并积极配合物价、税务部门对我校收费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处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校办企业按照国家规定领购和使用税务发票,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