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稽核人员工作权限
(一)、原始凭证的稽核
1、外来原始凭证须是合法的发票或收据,即税务局监制的发票(收据),或者是财政局印制的事业单位专用收据或统一收据。发票或收据上应注明接受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金额、填制人员的签名、填制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对外开出原始凭证应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或财务收费章。
2、自制原始凭证须有财务处按固定格式印制,所填项目、内容应完整,金额数字应准确,并有经办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设备或材料须有固定资产或材料验收入库单。
3、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批准文件需单独归档的,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4、外单位开出的原始凭证如遗失,须取得该单位盖有公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或有关的证明,提供有关证明的须注明原始凭证号码、金额、经济业务内容等。
(二)、记帐凭证的稽核
1、记帐凭证的填制日期、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分录、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有关稽核人员的签名、盖章是否完整、准确。
2、记帐凭证后须附有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除结帐或更正错误外)。
(三)会计帐薄的稽核
1、各项帐薄的记录内容与记帐凭证相符,保证帐证相符。
2、现金、银行存款日记帐按时记帐,按日打印现金、银行日报表,当日日报表余额须与当日库存金额一致;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定期与银行对帐单相核对一致,做到帐实相符。
3、明细帐与总帐之间的帐薄记录是否一致,保证帐帐的相符。
(四)、会计报表的稽核
1、会计报表编制完整、准确,表内项目及补充资料全部填列。
2、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对应关系数字应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数字相互衔接。
3、会计报表的编号、装订应规范,鉴章应齐全,报送应无缺漏。
(五)、审核预算和用款计划
1、按照财政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做到量入为出、统筹兼顾、收支基本平衡。
2、须按规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分别列支各项收支,分清事业性收支和基本建设收支。
3、 各项费用支出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和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的预算开支范围。
4 、审核承包结算单位的预算收支计划,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收支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