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是为了保证学校的事业或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的要求,保证学校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止舞弊、控制风险。具体要求是:
1、明确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明确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记帐人员的职责权限,可以规范程序,清楚责任,避免因职责不清相互扯皮、推倭,越权行事,造成管理失控。
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要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有效防止因权限集中、职务重叠而造成的贪污、舞弊和决策失误。
2、明确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
对对外投资、财产处置、资金调用等重大经济事项决策和执行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使决策人员与执行人员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既能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又能防止政出多门、各行其是。
3、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组织程序。
保证财产清查制度的具体落实,为有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财产清查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4、明确内部审计内容及组织程序。
内部审计是对学校内部各种经济活动与预算收支控制的评价,以确定
既定的政策和制度是否贯彻,建立的开支标准是否遵循,资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
三、 内部控制制度是为保证学校经济活动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必要管理措施,具体要求是:
1、组织规划控制。是对学校组织机构设置,职务分工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控制。一是职务分工的相互制约,包括会计工作中的会计与出纳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批准经济业务的职务与执行业务的职务要分离;执行某项经济业务的职务与审核该项业务的职务相分离;执行经济业务的职务与记录该项业务的职务相分离;保管财产的职务与记录该项财产的职务相分离。二是组织机构的相互控制。根据经济活动的需要而分设不同的部门和机构,其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应体现相互控制的要求,每项经济业务在运行中须经过不同的部门并保证在有关部门间进行相互检查;在对每项经济业务的检查中,检查者不应从属于被检查者,保证被检查出的问题得以迅速解决。
2、授权批准控制。学校对各部门或职员处理经济业务的权限控制。明确各类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程序,保证既定方针的执行和限制滥用职权。
3、预算控制。对学校各项经济业务编制详细的预算或计划,并通过授权,由有关部门对预算或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控制。
4、实物控制。对单位实物安全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实物控制的措施主要有限制接近现金、存货等,以保护资产的安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保证财产实有量与有关记录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