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沪教委审[200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教育审计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审计工作,加强我校校办企业的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学校的投资效益,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审计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校办企业,是指由我校独资及与外单位合资的所有企业。
二、审计种类及审计时间
1.对企业审计一般分为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两种,特殊需要,可进行专项审计。
2.我校独资企业及合资由我校控股企业,每年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合资非控股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财务收支审计。
3.对由我校员工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及该企业负责人,每二年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合并进行。
三、审计的组织程序
1.财务收支审计由资产管理处安排年度计划,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向资产管理处及有关校领导报告。
2.经济责任审计按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部或资产管理处制订年度计划,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结果向组织部、资产管理处及有关校领导报告。
3.其他种类审计由资产管理处或有关部门提出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审计处实施,审计结果根据需要向项目提请部门及有关校领导报告。
四、审计方式
由于机构改革,校审计处编制减少,审计的职能逐步由直接审计转为管理审计。故校办企业的审计一般将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处对审计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五、审计经费
1.经校领导指定的内审项目不收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费用,由被审计企业承担。
2.因审计费用由被审企业承担,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股份制企业的审计成果,各股东方可以共享。
3.专项审计的外审费用,可根据提请审计的不同需要,酌情处理。
六、审计整改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处应提出书面的审计整改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由项目的提出人(资产管理处或组织部)进行整改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