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完善我校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沪纪(2001)23号、沪教委财(2001)2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学校各有关部门在对外进行物资采购、报刊征订、教材、图书采购、购买各类保险、劳务使用等经济活动中,按照社会上的行规所取得的回扣、佣金、发行费、管理费等资金均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围。
二、 各有关部门在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行使职责时,应取得的回扣、佣金、发行费、管理费等,应该及时收取并及时上缴财务处。对违反规定将有关收入截留、留存外单位、公款私存等不进入集中管理的情况,将按沪纪(2001)43号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三、 财务处收取此类资金,应按交款部门进行归集,作为年底奖励的依据。
四、 奖励办法。
1.大宗物资采购,教材、图书采购,保险购买等活动,应按规定签订有效的经济合同,在合同中应明示回扣率,实行明扣的情况,应视作为学校节约了资金,年底按扣率计算节约的资金总额,给予部门5%至20%的奖励。
2.奖励在年终一次性进行,按累计金额分层递减。一般上缴累计额5万元以下给予50%的奖励;5万元至10万元部分给予40%的奖励;10万元至20万元部分给予30%的奖励;20万元至30万元部分给予20%的奖励;3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10%的奖励。
3.财务处在年终核算出各有关部门上缴的资金总额及奖励金额,并将奖励金额划到交款部门的包干工作经费中。原则上奖励金额的用途为40%作为部门的发展经费,30%可作为奖励经费,30%作为福利经费。该经费按学校财务制度规范操作,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报销。
五、本办法试行一年。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二00三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