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监察、审计管理: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 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sj)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岗位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办发[1999] 2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一般是指我校机关处室、直属部门及院、部、中心、直属系正职领导干部,(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及校办企业的领导人员(法人代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企业)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财务管理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四条  领导干部和人员在遇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对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一. 以下情况必须进行审计
(一)任期已满;(二)调任;(三)任期内被免职;(四)在任期内辞职并已被批准;(五)当任期内领导人员所在校办企业发生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和破产等企业重组的情况。
二、以下情况应当进行审计
    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组织部门准备提拔的领导干部(人员)和群众意见大的领导干部(人员)也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则。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内容
    1.领导干部和人员对所主管的财经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包括(1)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2)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和执行情况;(3)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真实、合法与效益情况;(4)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3.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4.债权、债务情况和其它遗留与纠纷问题。
5.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6.其他授权、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7.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还包括:
(1) 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
(2) 债权债务情况;
(3) 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4) 对外投资情况;
(5) 依法纳税情况;
(6) 利润的分配情况;
(7) 任期经济责任目标书中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学校二级单位领导干部及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第三章  审计组织、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结构为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负责,审计部门实施的工作格局。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纪委、组织、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分管监察、审计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担任。
    第十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方式:处级干部由组织部门授权审计部门组织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校办企业的领导人员由资产管理部门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授权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对重要岗位的领导和校办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审计部门应该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查:主要事实是否清楚;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审计评价是否适当;审计处理意见是否正确,并撰写审计结果报告,报送组织部门或资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一般采用就地审计的方式。审计部门在组成审计组时应当实行审计人员回避制度。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一般为该领导干部的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审计时间范围为最近三年,最短不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  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计划应在校党委统一领导下,由组织部负责,每年年底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商定下一年度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和对象,制定的组织计划报党委审批。党委批准后,组织部下发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制定工作计划,并按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审计。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离任,特别是到令退休,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安排在离任前三个月实施,由于特殊原因,离任审计没有列入计划,应由组织部门同审计部门协商,及时安排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计划选派审计人员,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的领导干部。
    第十六条  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5个工作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企业)应当全面,如实地向审计组提供与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经济合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检查报告等资料。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向审计组提供书面的述职报告等有关资料:包括部门(企业)的基本情况;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任期目标;任期内的主要业绩、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工作中存在应当承担经济责任的问题和进一步改善管理的意见和建议;领导干部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情况;需要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和其所在的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听取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审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审计证据。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实施审计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与审计有关的事项。
第十九条  审计结束,被审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根据审计报告的建议制订整改措施并进行整改,组织部门应对整改情况进行督办。

第四章   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及时向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报告。审计中发现有严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问题或经济犯罪嫌疑线索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的意见。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审计的领导干部的职责范围和所在部门(企业)财务收支情况,和相关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三、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应当负有的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
   四、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问题的处理、处罚意见;
   五、审计反映的其他情况。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和本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向校党委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组织部门应当将审计部门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以及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或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组织部门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商定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联席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