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我校的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的内部审计工作,根据教育部2004年4月13日发布的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上海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部审计是教育系统内部审计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独立监督和评价学校和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学校发展的目标。
学校按规定,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为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校和所属单位强化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三条 学校设立独立的与财务部门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结构,名称为审计处。审计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实施审计。
审计处在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的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海市教委审计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领导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 支持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 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 及时处理审计惩处事项;
(六) 加强审计队伍建设,确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三章 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校审计处编制2至3名专职审计人员,配备人员时要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的审计人员并注意人员年龄结构和专业知识结构,逐步建成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水平高,保持相对稳定的内审队伍。在专职人员力量不足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校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处负责人的任免和调动,应事先征求教委审计处和科教卫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道德规范。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处和审计人员主要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 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 预算执行和决算;
(三) 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四) 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五)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六)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 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企业投资项目;
(八) 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
(九) 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 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学校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处对学校和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组织或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校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 要求有关单位或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 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 审查会计凭证、帐簿等,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四) 参与制定学校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参与教委内审系统、学校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六)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提出给予表彰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第十五条 审计处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审计工作总结应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报教委审计处备案。
第十六条 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构、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学校领导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任务和教委审计处的部署,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审计处根据情节轻重,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分管审计的领导和学校主要负责人,学校领导应及时予以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 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 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和审计人员,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沪二工大校字(96)31号文《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