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表彰长期在教育工作岗位上作出奉献和辛勤劳动的教职工,依据“颁发《教师荣誉证书》和《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若干规定”,现对2007年满30年教育工龄的教职工进行申报、登记,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 申报的条件:
1978年12月31日之前参加工作,至今已累积从事教育工作满30年,目前尚未领取过《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教职工。
二、 工作安排
2007年4月30日前,请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到所在学院(系)、部、中心,机关、直属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2007年5月31日前,请各部门对所登记的教职工进行初审,并将《三十年教育工龄登记表》汇总交人事处复核。
2007年6月15日前完成核定工作,报校部审批。
2007年10月颁发《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
2007年11月组织有关活动。
三、 工作分工
1、 人事处负责审核报批人员名单,并落实相关活动。
2、 工会协助办理,并落实颁发《教育工作者荣誉证书》。
3、 各部门负责登记、初审工作。
人事处
2007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