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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任工作

科以下干部聘任工作实施细则


   
 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教职工上岗聘用合同制暂行条例》等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聘任原则

    1、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择优选聘干部。

2、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3、坚持双向选择,竞聘上岗的原则(选任制干部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任或调任)。

4、坚持聘任与考核挂钩的原则。

5、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二. 聘任范围

    在册教职工(不含已纳入后勤社会化管理的、各类校办企业的、已办理待退休手续的以及聘任期不足一期的等人员);

三. 聘任岗位

1. 总校各部、处、室、馆、中心等部门的各类科及科以下管理等岗位;

2. 各学院、实训中心科及科以下管理等岗位。

四.聘任条件

    基本条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行政政策,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党、国家、单位的安全、荣誉、利益和知识产权,保守秘密,且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本职工作。

    (一)办事员

    须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1、掌握初步的管理知识和方法,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

    2、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及计算机操作技能;

    3、新聘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二)科员

    须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办事员、技术员(级)工作二年以上者或研究生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后见习期满的人员;

    2、掌握一定的管理知识和方法,了解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能够独立处理一般性工作,起草一般性文件,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3、新聘人员应具有专科以上学历。

    (三)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须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初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硕士生或担任科员工作满二年以上的人员;

    2、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3、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能较好地起草文稿和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有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四)科长(主任科员)

    须符合基本条件,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担任副科长(副主任科员)二年以上的人员;

    2、有一定的管理知识和方法,熟练掌握本职工作的范围、任务和特点,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3、具有独立工作和指导下属工作的能力,能根据领导的要求提出分管工作的贯彻意见,能担负起某一方面的工作,起草文件、报告等,有一定的协调能力和组织能力,有较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4、新聘人员必须具 备专科以上学历。

  (五)特别优秀的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岗位,其任职资格及基本条件可以不受上述学历和资历等规定的限制。

五.聘任期限

   聘用期限为三年,自2002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

六.聘任程序

1、公布岗位职数及任职条件。

2、填写《岗位选择意向表》,参与岗位竞聘。

3、根据《岗位选择意向表》,部门领导提出建议聘任名单。

4、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各岗位的要求,进行协调和审核。科级聘任名单由党委审定。

5、由部门领导与被聘人员签定上岗聘用合同。

6、凡经批准受聘的副科长(副主任科员)以上干部,由学校统一发文。

七. 聘任待遇及具体政策规定

1、受聘人员一经聘任,享受所聘岗位相应的待遇。

2、对于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人员,享受现聘职务的待遇。

3、未聘人员第一年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编外人员和“人员交流窗口”工资待遇的实施细则》第二条第3款中的 C类人员待遇执行;若第二年还未落实岗位的,按第二条第1款中的 A类人员待遇执行。

4、聘用双方均应认真按照学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职工上岗聘用合同制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受聘期内,受聘人员原则上不得辞聘,有特殊情况者,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经部门领导同意送主管部门审批。为了使干部聘任工作能正常进行,根据实际情况,校方可要求辞聘方承交一定的经济赔偿后,予以办理辞聘(辞职)手续。

5、应聘到经济实体的人员,保留原有行政职级的档案工资。聘用期间享受经济实体自定的企业工资和相关待遇,国家调整工资时,仍按规定增加档案工资。

6、对聘期不足一期的人员(男同志57岁以上,即194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女同志52岁以上,即195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实行退养,其待遇为:国家工资、上海市地方津贴全部按原先标准继续发至退休,期间如遇国家工资调整,按实增加。原校内津贴和岗位责任津贴第一年按90%发放;第二年按70%发放;第三年按50%发放,直到退休。

八.本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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