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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考核工作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行政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依法、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促使学校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管理水平,强化服务意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参照《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责任的界定及追究处理的原则
    1、行政责任。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责任是指:学校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责任。凡学校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违反《上海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的有关精神;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给学校和本部门的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的;对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影响的;造成机关不能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过失行为等,由学校依据本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
    2、行政责任的等级。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责任等级分为四级,从轻到重依次为D级(分值为5);C级(分值为10);B级(分值为20);A级(分值为30)。
    3、行政责任的追究及处理原则。学校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追究及处理,应当坚持职权与责任相一致的原则;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机关作风改进的原则。
    二、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追究及处理范围
    凡学校各级各类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追究及处理相关人员的责任:
 
序号
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
1
滥用职权,不坚持原则,办事徇私情,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利益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定为C、B、A级。
2
违反组织纪律,泄露工作秘密,给工作造成重大影响,视情节轻重分别定为C、B、A级。
3
不认真履行职责,回避矛盾和问题,推卸责任,矛盾上交,以致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定为C、B、A级。
4
对前来办事的人员置之不理,或刁难、粗暴对待,甚至因言行不文明而导致发生冲突造成恶劣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定为C、B、A级
5
不认真掌握法律和政策,不认真钻研业务,不善于理性操作,能一次解决的问题不一次解决的,给他人办事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或工作粗疏,敷衍塞责,影响学校工作正常进行,视情节轻重分别定为C、B、A级。
6
因个人失误,造成本人管理范围内的材料、工作档案(含电子文档)遗失,给学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定为C、B、A级。
7
在工作时间内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不委托有关人员代行其职责而耽误工作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定为D、C、B、A级。
8
玩忽职守,造成所管理的公物受损或国有资产流失。损失200元以下定为D级;201-1000元定为C级;1001元-5000元定为B级;5001元以上定为A级。
9
因主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里完成工作,造成工作延误。对于一般工作,延误1~3个工作日定为D级;延误4~5个工作日为定C级;延误6~7个工作日为定B级;延误8个工作日以上定为A级。对于重要工作,延误1个工作日为定C级;延误2个工作日为定B级;延误3个工作日以上定为A级。
10
在工作时间内利用电脑玩游戏、查看股市行情等。当月1次定为D级;当月2~3次定为C级;当月4~5次定为B级;当月6~7次及以上定为A级。
11
上班无故迟到或早退。当月1次,部门领导应予提醒,第2次定为D级,当月3~4次定为C级;当月5~6次定为B级;当月7次以上定为A级;迟到或早退以超过10分钟计为一次,超过2小时按旷工处理。
 12
考勤弄虚作假,定为A级(当事人所在部门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13
对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各级干部,视责任大小分别定为D、C、B、A级。
14
其他行政违纪及行政过失行为等,视情节轻重分别定为D、C、B、A级。
 
    三、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认定程序
    1、师生员工对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可以书面、电子邮件或口头形式向当事人所在部门的领导、或人事处、或主管校领导投诉。
    2、学校组成行政督察组进行随机检查。
    3、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核实、认定,按照逐级管理的原则:
    ①处级干部由组织部负责,并将结果报分管校领导。
    ②其他人员由所在部门领导负责,并将结果报人事处。
    ③监察室参与对严重和重大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核实。
    四、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处理
    1、一般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处理:可视责任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由当事人所在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或由当事人在本部门作口头检查,接受批评教育。
    2、严重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处理:由当事人在本部门作书面检查,接受批评教育,并在全校通报批评。
    3、重大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处理:给予当事人行政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4、对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责任人,按照认定的等级,扣发其当月的相应责任津贴。定为一般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视责任轻重及本人认识态度,扣发当月15到30%的责任津贴;严重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扣发当月60%的责任津贴;重大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扣发当月100%的责任津贴。
    5、对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扣分累计,以年度为单位,并将扣分情况与个人年度考核等级挂钩。一年内,因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扣分累计超过60分(含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累计超过45分(含45分),而不到60分的,个人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累计超过10分(含10分),而不到45分的,个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五、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的仲裁
    为妥善认定和处理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公正合理地处理争议,学校成立“处理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仲裁委员会”,受理有关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的申诉。凡是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在接到处理结果10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处理行政违纪及其它行政过失行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视为接受处理结果,仲裁委员会在接到仲裁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定。
    六、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处( 室 )、院、系(中心、部)各级各类行政(党务)管理及后勤服务人员,其他的非教师人员参照执行。
    七、本办法2006年7月1日起试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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