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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考勤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益,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勤制度
1.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严守工作岗位,履行职责,认真做好所承担的各项工作。
2.坐班制人员实行全日考勤,每天以八小时计算。
3.教师考勤日:每周必须到校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以及因工作需要的来校日。无故缺勤者按旷工处理。
4.无法正常上班的人员,应及时请假,并出具按一定管理权限批准的有效假条或医务部门开具的有效证明。无上述有效假条或证明者作旷工处理。
5.上月的16日至本月的15日为一个考勤月,
6.各学院、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严格考勤,每月十八日前,将本学院、部门前一月的考勤情况如实汇总,由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人事处备考。
二、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事假
⑴ 教职工办理私事确需请事假,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才能离开岗位,否则作旷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得到有关领导口头批准,事后补办手续。
⑵ 请事假三天以内由学院、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备案。超出3天须报人事处审批,超过7天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⑶ 见习期人员原则上不得请事假。
⑷.干部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
2.病假
⑴ 病假必须由指定的本市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证明,特殊情况下在外地探亲的也必须由当地公办医院出具证明,并经校卫生所审核。 
⑵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上即为长病假。长病假恢复工作应有医疗机构证明,经校卫生所确认后,按“双向选择”的原则上岗,上岗应有试工期。上岗工作后病又复发的,应连续计算病假时间。
3.其它假期
⑴ 婚、丧、产、探亲假按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
⑵ 产假期满需请哺乳假、延长假者,必须于产假期满前一个月按有关规定办理延长手续。
⑶ 患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卫生部、人事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⑷ 见习期人员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
三、各类假期的期限及工资待遇
㈠ 事假
    1.全年累计请事假天数不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不超过十天,基本工资照发。(基本工资指:国家工资和市府工资,下同)
    2.全年累计事假超过二十天或连续事假超过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3.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三十天,超过天数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4.全年累计事假天数超过六十天,超过天数扣发本人基本工资。
5.事假每天扣发校内津贴(含绩效津贴、校区津贴,下同)1/21。
㈡ 病假
    1.在职职工,一年中病假天数在二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
    2.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病假在三至六个月以内的,发基本工资的90%,从第七个月起发本人基本工资的70%。
    3.工作年限满十年以上者,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4.对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确有贡献、生活困难的重症病人,经人事处批准可补助到原基本工资。
5. 病假每天扣发绩效津贴1/21,当月病假累计20天以上者,扣处当月全部绩效津贴,另扣10元/天的校区津贴。
㈢ 婚丧假
    1.婚假一般三天。初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者可增加7天。
    2.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丧假三天。死者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
    3.婚丧假及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基本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自理。
㈣ 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
1.产假: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不得放在产后休息)。难产、多胎可增加十五天。有关待遇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执行。
2.哺乳假:产假期满,确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月。哺乳期间,只发基本工资的80%。
3.授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可每天授乳两次,每次半小时。也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提前1小时下班。
4.已婚夫妇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以及按医院通知进行检查所需的时间,作公假处理,基本工资照发。
㈤ 探亲假
    凡在本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内与之团聚的,可享受以下待遇。
    1.探望配偶,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路程可另加)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2.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四十五天,路费按财务规定报销。
    3.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往返路费在本人标准月工资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份由所在单位负担。
    4.职工探亲假期间,工资与副食品补贴可照常发给。
    5.教职工探亲应利用寒暑假。
㈥ 工伤假
工伤期间每天扣发10元校区津贴(非责任者除外)。
㈦ 迟到早退
迟到早退当月第二次(1小时以内),部门领导应予提醒,出现第三次扣当月绩效津贴1/40,以此类推。
㈧ 旷工
每天扣发三分之一的月津贴(含绩效津贴、校区津贴、岗位责任津贴),当月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扣除当月全部月津贴(含绩效津贴、校区津贴、岗位责任津贴)。
㈨ 以上㈠ ~㈥ 条的各类假期应连续(含国定假日和休息日)计算。
㈩ 以上㈠ ~㈧ 条对象的国家工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处分待遇
1.停职检查:每天扣发绩效津贴1/10,5天以上停发当月绩效津贴。
2.行政警告:停发两个月的绩效津贴、责任津贴。
3.行政记过:停发三个月的绩效津贴、责任津贴。
4.触犯刑律,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受治安处罚者停发当月的绩效津贴、岗位责任津贴、校区补贴;
(2) 受收容审查或拘役者,停发当月的绩效津贴、岗位责任津贴、校区补贴,收审或拘役期间按缺勤处理(参照事假规定予以罚款);
(3) 被判刑者予以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5.以上1~4条处分对象的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其他行为待遇
1.不服从分配,不到岗工作,参照旷工处理。
2.无故不参加各种业务学习,公益劳动,每次扣发绩效津贴1/40。
3.虚报考勤或不如实记载考勤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绩效津贴1/40。
4.部门领导对本部门违纪行为隐瞒不报,按照违纪的性质处理,发现一次扣当事人绩效津贴1/21。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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