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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外(退)聘人员聘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对外(退)聘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做到合理安排,合理使用,发挥外(退)聘人员在学校工作中的有利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

    1、坚持“从严从优”的原则,确保被聘人员应具有岗位必需的业务水平、身体素质和职业素质。

    2、坚持“编制管理”的原则,不属缺编部门无特殊情况不得聘用退(返)聘人员。

    3、坚持“亲属回避”的原则,聘用人员若系本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的亲属,不得在该干部所属部门工作。

二、       聘用要求

1、被聘人员应该品行端正、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2、被聘人员一般应为退休、下岗、协保人员。

    3、被聘人员年龄男性65岁以下,女性60岁以下。对少数高级人才,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但最高年龄男性不超过70岁,女性不超过65岁。

    三、聘用办法

    1、学校聘用

    学校工作需要,由归口用人部门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和主管校长批准后方可聘用,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2、学院、部门聘用

    根据院、部工作急需,临时使用外(退)聘人员,应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报人事处备案。

    四、聘用人员经费标准

1、聘用经费标准:在新校区工作为850元/月,其他为700元/月。

    2、因工作移交需要,在短期内聘用校内退养人员,聘用的费用采取与在职同岗人员补差的方法处理。

    3、特殊需要的聘用人员,聘用经费标准由校长决定。

    4、已定聘用费用后,学校不另外支付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学校聘用在新校区工作的提供工作午餐)。

5、学院、部门在编制外临时自行聘用的各类外(退)聘人员等,由院、部与被聘当事人双方协议确定聘用经费标准和相关待遇。

    五、聘用经费列支

    1、学校聘用人员的聘用经费,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

    2、学院、部门编制外临时自行聘用的人员,其一切费用均由部门列支。

    六、聘用期限

    外(退)聘人员的聘期,原则上为一学期。临时的专题工作,按实际需要的时间办理聘用手续,期满需继续聘用的需办理续聘手续。院、部聘用参照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七、      聘用管理

1、凡聘用外(退)聘人员的部门,必须按规定办理申请、聘用手续和上报备案,任何部门都不得私自聘用不符合聘用要求的人员,若经查实立即解聘,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部门自负。

2、各聘用部门必须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和考勤,被聘用人员必须遵守学校同岗位、同类人员规章制度,如因违纪而引发各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和聘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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