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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章程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发展理事会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发展理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以发展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以下简称本校)为目的。
第三条  本会会址设于浦东金海路2360号本校校内。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本会理事名额,首届为十一人,以后视学校发展可逐步扩充。
第五条  首届理事由创办人遴选、聘任,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以后各届理事会改选时,现任理事均为下届理事当然候选人,本会并应另行推举适当人员若干为候选人。
第六条  本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五年,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本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由理事会依法推选,于法定期限内召开理事会,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本会理事长及理事均为义务任职,但可酌支交通费若干。
第九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秘书一或二人,承办日常事务及会议记录。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条  本会之职权如下:
一、选聘及解聘理事、理事长。
二、定期听取校务报告及学校重大事项通报。
三、研究学校学科专业、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方向性问题,提出决策咨询意见。
四、修订理事会组织章程。
五、筹措经费建立发展基金。
六、其它有关职权。
 
第四章 合 作
第十一条  本会应以多种方式开展校企合作,促进学校发展,主要包括:
一、学校根据理事(单位)委托,发挥自身优势,组织实施对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客户的职业培训、岗位轮训及其它业务进修学习。
二、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及企业需要,优先选择与理事(单位)合作建立股份制或其它体制的二级学院、合作开办新专业。
三、学校优惠提供场地(零租金)、服务及其它配套便利项目,以便理事(单位)在学校建立研究发展中心;科研项目的成果及连锁效益双方共同享受。
四、理事及单位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可优先使用学校图书阅览场所及资料,使用学校各实验实训场所。
五、理事(单位)一般均作为二工大实习实训基地,并接受和指导学校相关专业师生的实习实训活动。
六、学校将对有意进入二工大接受学历教育的理事(单位)指定人员实行倾斜政策。
 
第五章  会 议
第十二条  本会会议分常务会与临时会两种。常务会每学年举行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现任理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出书面要求时,可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本会会议决议以出席理事过半数同意为有效。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以现任理事总额过半数同意为有效。
第十四条 本会开会时,各理事应亲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第十五条 本会会议所讨论事项,如涉及理事或理事长本身利害关系时,该理事或理事长应予回避,不得参与该案表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会依职权所通过的各项重要决议,应通报学校党委。
第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其它有关法令法规。
第十八条  本章程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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