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直属系)、部、中心,机关、直属各部门:
校企合作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为了进一步利用好学校资源,做大做强校企合作项目,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了《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意义、适用范围)
校企合作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校办学优良传统和特色的重要体现。为进一步利用好学校资源做大做强校企合作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教学科研类校企合作项目。其他合作项目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目标任务)
校企合作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学校与社会企业在开发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构建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先进技术信息平台,引进现代企业的先进理念、先进装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重点为学生实践教学提供现代企业场景化的实验实训环境,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应是上海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较好业绩,具有较高的合作诚信度。
2.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合作项目应具有以下2项及以上基本条件: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基本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实训室基本设置条件;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较为先进水平;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3.不适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相一致。
第四条 (管理单位)
由校长办公室、高教研究所、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组成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挂靠校长办公室。其职责是:
1.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立项管理;
2.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
3.负责组织校企合作项目周期评估工作;
4.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终止时的审计、资产清理工作。
第五条 (立项管理)
1.立项申请代表学校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院系(含中心)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逐项填写,报校长办公室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2.立项初审由校长办公室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初审工作。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公室各成员单位初审范围如下:校长办公室:校企合作项目总体审查,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高教研究所:审查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科研处:审查是否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校教师科研参与度;教务处:评价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资产管理处:进行成本效益审查,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人事处: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财务处: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3.专家评审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特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大于50万人民币(含),应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
4.立项审批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或专家评审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
第六条 (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院系(含中心)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合同基本内容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名称和合作范围;合作目的和合作目标;
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科研人员比例和学生实践教学机位、人机时);
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2.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原则上为2~3年,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
3.合同审定和签订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校长办公室组织审核,初审后报主管校长审定。校企合作项目应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七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
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院系(含中心),应对合作项目的机时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校长办公室。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校长办公室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第八条 (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院系(含中心)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具办捐赠手续入帐。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出具出门单予以放行。承办项目的院系(含中心)不得擅自处理。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
科研处系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
第十条 (财务管理)
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一条 (其他)
1.承办合作项目的院系(含中心)和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室、实训室,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重点实验实训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或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校长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