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后勤服务公司文件
二工大后服[2008]09号
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
各中心、直属部门: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推动公司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为公司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关于“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和《上海高校后勤服务中心关于“三重一大”决策监督制度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即“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
1. 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重要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 公司党、政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和总结,贯彻上级下达的重要工作任务的计划和方案;
3. 公司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改革措施的制定;
4. 公司党建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平安校园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等重大问题;
5. 职工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人才的引进和培养等重大问题;
6. 机构及人员编制的设置、调整;
7. 人员的奖惩;各类先进的评选及上报上级有关奖惩事项;
8. 规章制度的建立、修订与废除;
9. 重大责任事故、突发事件、法律纠纷的处理;
10. 工资待遇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政策制定和调整;
11. 公司对外开拓、合作、投资参股等事项;
12.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
1. 公司干部聘任工作方案;
2. 公司经理以上干部的聘任、调动及变更;
3. 党支部委员会组成人员及正、副书记的审批。
4. 公司工会、妇委、直属团支部负责人人选的审议;
5. 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三)重大项目安排
1. 投资项目;
2. 房屋修缮、装璜项目;
3. 对外合作,合同的审批、签订;
4. 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 公司年度经费的预决算;
2. 员工的各项津贴和奖金的发放原则和标准;
3. 公司5万以上大额资金的使用;
4. 财务预算中未列出具体项目、或不可预见的临时性特殊支出、大额机动资金使用。
二、“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机制
1. 党政联席会是公司最高决策形式。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决策。
2.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由公司正、副总经理、党总支正、副书记、总经理助理、公司工会主席。根据工作需要,相关职能业务部门的负责同志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可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党、政主要领导根据需要确定。
3. 公司党总支会根据党章规定及学校党委的要求对党的建设等重大事项决策行使决策权。
三、“三重一大”制度的决策程序
凡属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决策酝酿、集体决策和执行决策程序。
(一) 决策酝酿
1. 凡需相关会议做出决策的事项在提交会议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班子分管成员和职能部门在党政联席会之前,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2. 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在会议决策前应通过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并提交职代会审议或通过。
3. 对主任(直属部门经理)的任免,党政联席会决策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二)集体决策
1.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 党政联席会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先由主管同志报告情况,参会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3. 集体决策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4. 党政联席会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表决有效。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可采取票决制。
5. 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负责人和部门。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三)执行决策
1.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拒绝执行。
2. 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
3.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遇到疑难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研究。
四、“三重一大”事项的责任追究
凡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对于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集体、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1. 不遵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 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的。
3. 未向党政联席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 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 其他因违反本实施意见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进行追究。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后勤服务公司
二○○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