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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友会是由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历届毕(肄)业生和在二工大工作过的教职工及关心支持二工大发展的社会各方人士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本会定名“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为: Shanghai Second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是从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友联谊工作的社会团体。
    本章程所指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包括: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原东沪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宗旨是:加强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团结和合作,发扬二工大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振兴中华,为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任务是:
    一、 开展校友之间的联谊活动;
    二、 为校友举办新技术,新知识的培训,讲座和科技信息交流等学术活动;
    三、 组织校友有益企业发展的有偿服务活动;
    四、 沟通校友与母校、校友之间的联系,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出谋划策,多做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友:
    一、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各个时期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及各国留学生;
    二、 曾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任教、任职者;
    三、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访问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第五条  凡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友,经与母校校友会取得联系,填写登记表,承认本会章程,即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 权利:
    1、 在产生校友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 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3、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4、 获得本会的有关刊物和资料。
    二、 义务:
    1、 遵守校友会章程;
    2、 关心校友会的工作,参加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3、 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总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同时建立常务理事机构,重大问题由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八条  总会理事由各学院校友分会协商推举产生,名额按学院实际进行分配。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总会设名誉会长若干名,从年事已高的老校友中选任,以发挥老校友的作用。
    第十条       理事会职责
    一、对外代表总会;
    二、推举会长、副会长,商定下届理事会名额分配;
    三、讨论和决定总会工作的方针、计划及重大问题;
    四、解释和修改《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十一条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党委书记或校长为当然会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其它现职党政领导可为副会长。
    第十二条  总会设总干事若干人,组成总干事会。总干事会对会长负责,负责总会日常工作,任期五年。总干事由校长办公室主任担任。总干事为当然理事。
    第十三条  总干事在主管校长的支持下,负责协调和联络海内外的校友,使国内校友会工作与海外校友联络工作紧密结合起来。
    第十四条  各学院校友分会,名称统一称“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友会分会”(如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机电工程学院校友分会);按照实际情况,在学院校友会分会下,可采取灵活、方便、多样的组织形式,更有效地开展校友工作。总会与学院校友会分会建立密切的联系,存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总会经费由母校资助、校友捐赠和以其它方式筹集。本会积极筹建、并在适当的时候建立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基金,设立基金资助项目,主要用于:
    一、支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教育事业,改善教学设施,包括建筑物、仪器设备、图书资料;
    二、奖励优秀学生及优秀教师;
    三、资助基础研究、教学研究和著作出版;
    四、资助教师出国深造及参加国际学术合作和国际学术会议;
    五、按照捐赠者的意愿进行的资助项目。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本会资金只用于上述五条规定的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要经过本会理事会审批。定期公布收支帐目。
第五章   终  止
    第十六条  本会在遇到不可抗力的困难等原因必须终止活动时,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同意终止,并由理事长签署有关文件后,即可终止本会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3年10月18日校友总会第三届理事会通过。并报上海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处核准后方可生效施行。
 

二OO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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