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沪府办发[2004]3号)精神,为进一步开展我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进各项公务用语用字的正确和规范,准确、高效的履行公务,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干部素质,提升机关工作水平,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文明单位建设,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1、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挂帅的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全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组织、落实和检查。
2、 各学院教学院长为分管本学院语言文字工作的负责人,各学院指定1-2名责任人负责本学院日常语言文字工作的开展。
3、 学校成立普通话考试办公室,负责全校教师、干部职工和学生普通话考试报名、培训组织等工作,积极推进全校普通话培训和测试工作。
4、 确定应参加普通话考核的对象。教师与干部职工参加普通话考核以及考核等级的确认由人事处负责,学生参加的对象由教务处根据专业特征进行认定。
5、 学校图文信息中心指派专人负责在校园网上单独开设语言文字的独立网页。积极开展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并组织语言文字规范化知识竞赛等活动。
6、 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学院和机关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文明单位建设总体规划的重要指标。
7、 用语规范要求:在执行公务、重大活动主持、各类会议发言、对外宣传、新闻发布、媒体采访、接待外来人员时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
8、 用字规范要求:在机关公文、材料、名片、印刷物,各种会标、指示牌、电子显示屏、网页,奖状、奖牌、证书等场合必须坚持使用规范汉字。
9、 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后服公司等对外服务窗口、政务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应该以普通话为基本的工作用语和服务用语。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 200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