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公告:
哪些人群应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包括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中央外省市在沪单位。
    职工包括:(1)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按有关规定按月领取生活费的退职人员;(2)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3)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4)在军队工作但是没有军籍的退休人员,军队退休回沪安置人员。
    用人单位中的职工不包括征地养老人员、精简回乡人员和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