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有关政策问答
1) 新《条例》如何规定婚假? 婚假三天。符合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七天;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初婚年龄计算以结婚证上批准日期为准。(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2) 孕期假如何计算? a) 女职工在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b) 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算)应予每天公休一小时。(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3) 产假如何计算? a) 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多生一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上海女职工劳动保护法)。 b)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给予晚育护理假3天。女满二十四周岁,初育为晚育。晚育年龄计算以孩子出生日期为准。享受三天护理假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细则)。 4) 节育手术假期如何计算? a) 上环休息二天,取环休息一天,如同时诊刮另加休息五天。 b) 人工流产休息十四天,人流加上环休十六天。(沪计生办(83)字14号) 5)《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发证对象? 本市户籍公民,依法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的,子女不满十六周岁的。 6)办理《光荣证》申请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至街道领取) 2.基本材料:a)身份证明b)户籍证明c)婚姻状况证明d)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e)子女的户籍证明f)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合法收养子女的证明g)本人一寸近照一张(夫妻双方则备两张)h)工本费每本5元(夫妻双方则备10元)。 7)《光荣证》办理地点? 夫妻双方都为本市户籍公民,且符合规定的领证条件的,由夫妻双方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8)为什么孕妇十二周建卡非常重要? 由于怀孕早期对孕妇和新生儿都很重要,所以必须及时做好孕妇登记和体检。 9)孕妇如何办理《孕妇保健中卡》(孕妇十二周建卡)? 户籍在本市的居民请带好结婚证、双方户口簿、身份证、男女双方单位出具的初婚初育证明(至各个学院的女工委员处开)。带好以上证件至女方户口所在地的居委办理《孕妇联系单》,再到街道计生办办理《孕妇保健中卡》。然后至校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进行登记。 10)办理《生育联系卡》的对象、所需材料及办理地点? 拟在本市生育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包括婚嫁上海的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提交材料:a)本人身份证b)结婚证c)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准生证》d)本人一寸近照一张。办理地点:现居住地街道、镇人口计生部门办理。 11)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可否延长寒暑假时间?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1992]8号文件规定:同意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12)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哪些条件,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 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 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 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 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 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 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13)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 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 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4)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可否安排再生育?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可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15)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手续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 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A)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B)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 (二)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供《革命伤残军人证》。 (三)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 (四)依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收养证明。 (五)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室 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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